俗话说:“见微知著”,我们船员在船舶日常航行、锚泊及作业过程中,发现船舶出现轻微异常时,往往麻痹大意,以为船舶无太大问题,忽略船舶不正常的情况的处置,进而引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提醒广大船员船舶开航前自查的重要性,现在从2022年广西南宁辖区“乐业X号”和“鸿丰XX”两起自沉事故入手,向大家讲述船舶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后,船员未开展船舶开航前检查,导致船舶发生自沉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希望各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强化船员安全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2年7月17日,个人所有的“鸿丰XX”装载1200吨石粉由平果开往平南,在航经广西南宁隆安金鸡船闸下引航道时,船舶发生了船舶搁浅,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船脱困后未开展船舶开航前自查便继续航行。13小时后,该船航经广西南宁右江那莫大桥上游水域时,船舶船艏发生进水并迅速翻扣沉没,无人员受伤或死亡、未造成水域污染及碍航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2022年7月30日,个人所有的“乐业X号”快艇载7名游客游玩邕江时,在一班航次中与河道中一漂浮木头发生触碰后,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返回码头后,该船在未开展船舶开航前自查情况下再次载人航行,航经广西南宁白沙大桥至葫芦鼎大桥中间水域时,船体进水沉没,快艇上8名人员(1名驾驶人员和7名游客)全部落水,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水域污染及船舶碍航,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因为船舶开航前自查能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延误和损失以及保护环境等都至关重要。这是船舶管理者和船员应该予以格外的重视和执行的一项必经程序。
船舶开航前自查能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自查包括检查船体结构、航行设备、通信设施、救生设备每个方面,以确保船舶处在良好的适航工作状态,进而减少开航时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做自查,依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依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开航前自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船员发现船舶潜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避免在航行中发生故障或问题,确保船舶的可靠性和稳定能力。上面介绍的两个案例,如果船员及时进行船舶开航前自查,就不会导致船舶沉没,也不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不会给随船人员带来危险。
我们的船舶航行、锚泊及作业一定要符合我们的祖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对河流、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通过船舶开航前自查,可以检测船舶废污水处理设备、油水分离器等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状况,确保它们正常运行,避免因船舶防污染设备故障造成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做好以下方面自查工作:
航运公司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的格式(详见下图),结合公司和船舶真实的情况,编制本公司《XX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并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
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载货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在固定航线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照求填写《自查清单》。
注:船舶开航前自查大致上可以分为驾驶台、救生消防、甲板和机舱四个检查部分,应根据每个部分的细则,注意核对检查。切不可敷衍了事!针对客串、渡船、高速客船、客滚船、散货船、液化气船、液货船有额外增项,填写要求与通用清单一致。
责任船员应根据《自查清单》,逐项对船舶开展自查,杜绝“只填表,不检查”“发现问题、视而不见”“未根据船舶种类开展针对性检查”等问题。
航运公司须抓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体系的落实,加强船员安全培训及警示教育,提高船员安全责任和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