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2024-06-15

  2019年9月19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下称:区安监分局)会同国务院安委办第12专项执法检查组对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台丙烯罐注水线,一台新辅注水线阀门加盲板,另一台注水线连在丙烯线紧急切断阀前,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9月24日,区安监分局依法对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为(惠湾)安监立〔2019〕36号,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经营范围:石油产品、化工产品、塑料产品的仓储及销售;成品油的仓储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取得(粤惠安经〔2019〕00000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许可范围为储存场所: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J1地块(10.5万立方米石化仓储项目);许可品种:……丙烯、2-丙烯腈[稳定的]……。

  2019年9月20日,区安监分局对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部分联锁未投用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新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华在现场配合调查。详细情况如下:

  1.美誉化工企业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59的《营业执照》,证明美誉化工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美誉化工公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美誉化工公司具备拥有相关资质的事实。

  3.美誉化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通知》(美誉化工〔2019〕004号)、《职位调整审批表》、《关于仓储部人员任命和岗位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美誉化工〔2019〕039号)、《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美誉化工〔2017〕015号)、《关于仓储部人员任命和岗位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美誉化工〔2019〕039号)、《劳动合同》以及刘新勇、邱龙毅、刘华、董春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刘新勇为美誉化工公司CEO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美誉化工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邱龙毅为美誉化工公司仓储部经理,全面负责美誉化工公司仓储部管理工作;刘华为美誉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环部经理,负责协助美誉化工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做监督管理;董春鹏为美誉化工公司仪表工程师,负责仪器仪表设备管理工作,协助设备与仪表完成相应工作,向仓储部设备副经理汇报工作的事实。

  4.美誉化工公司提供的SIS系统《过程历史查看》截图、《丙烯罐组联锁逻辑》截图、《丙烯腈罐组联锁逻辑》截图以及区安监分局对刘新勇、邱龙毅、刘华、董春鹏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7个联锁(LTS-303、LS-304、LS-305、LS-401A、LS-401B、LS-402A、LS-402B)未使用的事实。

  5.查《石油化学工业安全仪表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T50770-2013)3.4.2“安全仪表系统的硬件和应用软件的修改或变更应复核变更修改程序,并应按审批程序获得授权批准,不应改变设计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并应保留变更记录”,以及美誉化工公司提供的《中控室系统管理制度》(文件编码:NF-CC-ZD-002)4.1.6“安全联锁解除/复位需副总以上领导签字的审批程序单(附),方可由仪表工程师执行”,证明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部分联锁解除应当按审批程序获得授权批准的事实。

  6.查《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证明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联锁应当设置联锁的事实。

  7.区安监分局对刘新勇、邱龙毅、刘华、董春鹏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经美誉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名的《需要出示的材料清单》,证明美誉化工公司仪表工程师未经审批程序获得授权批准,将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7个联锁(LTS-303、LS-304、LS-305、LS-401A、LS-401B、LS-402A、LS-402B)解除,该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8.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惠湾)安监检记〔2019〕W234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安监责改〔2019〕W2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联锁未使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9.根据刘新勇、刘华所作的《询问笔录》和公司可以提供的梅思安品牌《AX2100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用户手册》3.2第三条:“报警性能检查:用右手的手心将供气阀的出口堵住,左手压下供气阀的排气按钮,右手手心与供气阀出口打开ー小缝慢慢排气,观察压力表的变化,当压力下降到约6.5MPa时,应减小排气量,注意仔细观察压力表,同时注意报警哨声响,报警哨应在5.5±0.5MPa之间发出声响”,2019年9月20日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2个空气呼吸器(2019年9月19日检查发现的2个低压报警哨不响空气呼吸器)的报警哨重新进行报警性能检查,测试结果为空气呼吸器有发出报警哨声,证明空气呼吸器报警哨的报警性能完好。证明2个空气呼吸器维护保养不到位,低压报警哨不响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10.根据刘新勇、邱龙毅、刘华所作的《询问笔录》和《丙烯球罐顶水管线》,证明该企业丙烯球罐共有三条注水线,第一条是新辅注水线(配合球罐检修时才能施工完成投用)目前尚未完工已加盲板封堵(该注水线段与罐连通但与注水主管线未连通,属于开路状态,为防止物料泄露和反窜到新辅注水线中所以必须加盲板隔离),第二条是原投用的注水管线(连接在丙烯线紧急切断阀前,当SIS 紧急切断阀启动的情况下原有的注水管线无法注水进罐)已停用,第三条是顶水管线到进出料经泵出口回流线的注水管线(目前正常投用)。证明丙烯罐注水线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鉴于美誉化工企业存在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部分联锁未使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区安监分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惠湾)安监责改〔2019〕W2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19年9月24日前完成整改。

  2019年9月26日,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美誉化工公司整改情况做复查。经复查,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液位开关联锁已投用,并修订《SIS维护管理制度》,查仪表联锁复位申请表,于9月23日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复位。

  综上所述,美誉化工公司一是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部分联锁未投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成立;二是2个空气呼吸器维护保养不到位,低压报警哨不响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三是2台丙烯罐注水线,一台新辅注水线阀门加盲板,另一台注水线连在丙烯线紧急切断阀前,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7个联锁(LTS-303、LS-304、LS-305、LS-401A、LS-401B、LS-402A、LS-402B)未使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第一款“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施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美誉化工公司丙烯罐组和丙烯腈罐组SIS系统7个联锁未使用,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美誉化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