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洞渔休001船未按规则装备消防设备案

2023-12-24

  2023年4月25日,洞头区农业乡村局海洋与渔业行政法律队法律人员在洞头中心渔港登检浙洞渔休00**1船时,发现该船的3件灭火器过期。当天,洞头区农业乡村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当即进行整改。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请求出海作业,遂要求洞头农业乡村部分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法律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做整改。法律人员以为当事人未按规则装备消防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则,请求立案查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则》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则装备消防、消防设施,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则,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仍不按规则装备重要安全设备的,或一般安全设备3件以上的,为严峻阶次”。本案中,浙洞渔休00**1船未按规则装备灭火器3件,洞头区农业乡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渔船是渔民赖以生存的捕鱼东西和日子起居场所,若产生火灾,将会形成严重财产损失,乃至危及船员生命安全。做好渔船防灾减灾作业,削减渔船火灾事端是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法,有必要严厉依规则装备和运用消防设施,执行防灾办法,展开安全出产事端警示教育,全面遍及火灾防备与逃生自救常识,提高渔民大众的火灾防备认识与应急处置才能,一起筑牢渔船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