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2023年3月,在全市开展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发布此通告。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要求,强化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点组织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文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乡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并且开展网格化防火检查、夜间巡查,重点对老旧住宅、群租房、“多合一”场所、10人以上经营性住建房、九小场所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扎实落实五项硬性整治措施: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以及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隔板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出租房、自建房加工等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瓶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杨哥禁止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可以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格禁止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鼓励推广安装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器材齐全。
村庄、社区、居住小区要组织群众清理楼道、走廊、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的车辆与障碍物,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行为。组织并且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级燃气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各类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临时建筑占用消防车通道、采用夹心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装修。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消防标准化达标建设。
各社会单位要重点围绕电源、火源、可燃物以及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消防设施等,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要加强重点时节值班值守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要针对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要依法强化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火源管理,放置香、烛、灯的供案提倡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来隔火隔热。要倡导文明进香、香烛不进殿,为香客燃香、烧纸箔、放鞭炮等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巡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和社区、村庄要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集中清理消防车道障碍物,在消防车道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新闻、广播、电视、广电网络和移动通信等单位,要面向社会加强公益性、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结合我市亡人火灾特点和火灾案例教训,充分的利用新闻节目、手机短信、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普及火灾防范知识,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宣传,开展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可使用“12345”平台做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