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安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有关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者提醒告知如下:
1.对租赁在园区(厂房)内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等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租赁设置在违反法律建筑、危房、权属不清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对租赁设置在不符合生产(消防)安全性能条件规定且无法整治的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混租、混用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整改难度大、极度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对擅自改变厂房建筑功能用途(使用性质)、违章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对防火分隔不到位、不规范的,或合用场所以及生产作业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对租赁的相邻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作业场所之间有重大安全矛盾与冲突、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厂房出租方未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与管理(含定时进行安全检查),限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生产加工区域疏散通道不足2个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情形且当场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3.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制定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4.易燃易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不防爆,设备设施未按要求做静电接地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6.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未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相对有效分隔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7.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或危化品超量存放、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8.易燃易爆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或配备的器材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9.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燃气装置未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
10.员工不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2.对生产加工车间设在违反法律建筑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民房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性能条件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7.未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8.除尘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粉尘涉爆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10.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1.对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电气焊作业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律实施“一案双罚”(处罚违法作业人员和用工企业、实施工程单位);
2.各类人员证书一律要求真实有效,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线.建筑施工工地一律落实大门值班制度和工区隔离制度,要求对工地大门的开闭来管理,落实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对新开工工地,要求施工区和生活区设置隔离措施;
1.对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企业、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和押运员,一律交由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3.对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一律清零督促处理完毕,报废车辆监销拆解到位;
6.对未落实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和相关监控管理制度的企业,一律依法处罚并严肃追责;
7.对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为非法承运的企业、车辆非法灌装危化品的,一律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2.行业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一律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察觉缺陷依法严处,不放过任意的毛病隐患、不放过任何非法违法行为;
3.存在重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餐饮场所,一律立即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不按要求整改问题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该追刑责的追究刑责;
1.旅游企业一律按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要求落实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单位内部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1.汛期一律实施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每日值班责任人,明确值班制度、流程和责任,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位;
2.遇防汛防台或极端天气时,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按“五停”指引实施停止户外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
3.人员转移一律按照“三个必须”执行,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坚决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坚决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坚决转移;
4.汛期加强“八张风险清单”隐患动态排查,察觉缺陷一律限期整改,落实清单化管理,定期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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