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水域、湖泊、水库、城市风景园林区水域以船舶、排筏及设施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旅游船舶、排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旅游船舶、排筏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
(一)快艇准予在C级航区、水库、湖泊和城市风景园林水域内使用,不得在流速3.5米/秒以上的航段营运;
(二)快艇必须配备核定客位加一的符合标准有效的救生衣,并配备一只质量不小于2.0kg的1121手提式灭火器和二只可浮于水面的划桨。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体检合格,其中高速船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二)技术船员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安全考核合格,其中在快速船上任职的还须取得“快速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并见习三个月后方可上船任职。
(三)在通航河流上航行的旅游船舶,其技术船员参加初级考试的资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在旅游船舶上任舵工十二个月以上的资历。
(四)非旅游船舶上的技术船员,需要在旅游船舶上任职的,必须具备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满一年时间和在旅游船舶上实习六个月的资历。
第八条引进新型旅游船及水上、水下娱乐项目时,经营者应向海事管理机关提交该类船舶和设施的下列资料:
第九条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对其船舶、排筏及设施的安全负责,做到下列各项: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变计划和防洪水、雷雨、大风、沙尘暴等安全措施。
(二)船员、筏工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或者合格证件的人员。
(四)根据旅游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第十条旅游船舶、排筏的航行、停泊和避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旅游船舶所采用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在进出港口和船舶密集区及容易引起波浪的航段,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船舶航行时,值班船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和机舱。
第十三条旅游船舶航行时,应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谨慎操作。快速船与快速船对驶相遇时,除与其他船舶存在避让关系外,应各自靠右行驶。
第十四条旅游船舶需要夜航的,一定要符合夜航的安全航行条件,并报经海事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关可根据水域情况,为旅游船舶、排筏设分道通航制。旅游船舶、排筏必须在公告的专用航路上航行。
第十六条旅游船舶、排筏停泊,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的安全,并应当依规定配备值班人员。
第十七条旅游船舶、排筏应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对旅游船舶核定临时乘客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八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在旅游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报经海事管理机关批准,并由其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进行泄洪、拉沙等作业影响旅游船舶、排筏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海事管理、旅游部门,并协助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证水上旅游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农用船、渔船、施工作业船、水库工作船、渡船、货船等用作旅游船。
第二十三条旅游船舶、排筏及设施遇险,应采取一定的措施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违反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罚没款一定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施”是指与旅游有关的水上、水下浮动或固定的码头、围栏、跳板、平台等。
“快速船”是指静水航速35公里/小时之后的水翼船、气垫船、喷水船和滑行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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