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船只和渡头安全处理处分细则

2024-04-01

  第一条依据《四川省城镇船只和渡头安全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港航监督组织(以下简称港监组织)、渔政监督处理组织(以下简称渔政组织)和城镇人民政府依规则的责任担任施行。

  第三条处理违背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分决议。因调查取证等需求,经上一级港监组织或许渔政组织同意,可延长15日。

  第五条违背《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组织或许城镇人民政府处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港监组织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只所有人或运营人确有差错的,由港监组织对其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违背《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则,逾越核定的航区或许航段飞行的,由港监组织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违背《方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则,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指派、怂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许违章飞行的,由港监组织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船只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违背《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组织对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背《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组织或城镇人民政府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港监组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确有差错,由港监组织处以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背《方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组织处以100元以上150以下罚款,并对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无船只查验证书或许船只挂号证书,或许运用过期的船只查验证书、船只挂号证书。

  第十一条违背《方法》第十二条第(二)、第(五)项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组织对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背《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沟或城镇人民政府贡令改正,能够对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船只未按规则勘划载重线;

  (三)机动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未按规则在船体上色部位漆涂洁黄色与白色相间色带。

  第十三条违背《方法》第十三条规则,在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飞行的客(渡)船小于5载重吨,货船小于3载重吨的;在其他河流飞行的客(渡)船小于3载重吨,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在静水域飞行的客(渡)船、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港监组织责令其期限改正,能够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许拘留船只证书、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撤消船员证书。

  第十四条违背《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组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许撤消船员证书:

  (五)在装卸、运送风险货品过程中,产生散漏、落水或许其他事端,未当即采纳妥善处理方法或许不向港监组织陈述。

  第十五条违背《方法》第十六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组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拘留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有(三)或(四)项行为的,一起对船只所有人或运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背《方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则,渔业船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组织对所有人或运营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内陆水域渔业船只查验证书》或许《内陆水域渔业船只挂号证书》;

  (二)运用假造、转让的《内陆水域渔业船只查验证书》或许《内陆水域渔业船只挂号证书》;

  第十七条违背《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渔业船只跨行政区域作业回绝承受作业地渔政组织安全查看的,由作业地渔政组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背《方法》第二十条规则,渔业船只私行从事客货运送的,县渔政组织或港监组织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背《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从事农副出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只私行载客或许从事营业性运送的,港监组织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背《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无《出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城镇船只修造的,由港监组织责令其中止修造,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中止修造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背《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未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船只查验组织核准的规划图纸施工的,由港监组织责令中止施工,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背《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不处理船只过户、入籍手续的,由港监组织责令补办船只挂号过户、入籍手续,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背《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组织或许渔政组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许拘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对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产生磕碰事端的船只,在不严峻危及本身安全的状况下,私行驶离事端现场;

  第二十四条违背《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组织或许渔政组织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拘留船员证书6个月或许撤消船员证书:

  (二)在水上交通事端现场过往的船只发现有人遇险、罹难或许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本身安全的状况下不供给救助,或许不服从一致救助指挥。

  第二十五条违背《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私行设置、搬迁或撤消渡头的,由港监组织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背《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渡头运营人违背《渡头守则》规则的,由港监组织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城镇船只所有人或许运营人多次违背《方法》规则,经处分后仍不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严峻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按照《方法》第四十条规则,港监组织能够强制变卖、拆毁或许没收其船只。

  第二十八条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拘留船员证书或许船只证书2个月以下的,由县以上港监组织或渔政组织同意;罚款500元以上、拘留船员证书或许船只证书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地(市、州)以上港监组织或许渔政组织同意;撤消船员证书的,由省港监组织或许渔政组织同意。

  港监组织、渔政组织和城镇人民政府对不属于本级处分权限范围内的违章行为,应当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城镇船只违背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规则的,按照其他有关的安全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