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系列标准发布:商业综合体应配置消防工程师

2024-09-1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批准发布了《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系列区域标准,包括通则、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密室逃脱类场所5部分。该系列标准填补了本市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空白,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根据《首都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编制《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系列标准。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系列标准,是在消防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分析北京市各类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国内外消防安全管理经验等,提出了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管理内容和工作方法。

  DB11/T 2103.1《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是《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别的部分的总体性和原则性要求,规范和指导别的部分的编制,别的部分是对本文件的细化。

  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宜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联勤、联调、联动、联训。

  宜将消防控制室和视频安防监控中心合并设置,并将消防报警信号与视频监控画面报警联动。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应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并实施奖惩,对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监督、指导和评价。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2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也是对《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性要求的细化。养老机构具有服务对象特殊、疏散救护困难、人员密集、建成年代各异等特点。北京市作为全国人口老龄化前沿城市之一,政府部门格外的重视养老事业,积极探索推行多种形式养老服务设施,新生了大量养老机构。为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进而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宜对消防设施物联监测预警、消防安全管理、风险分析评估、消防控制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融合联动等内容实施消防安全智慧化管理。

  灶具、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 1m 范围内应每日进行清洗,油烟管道应至少每 60 日清洗 1 次。

  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m,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m,每年更换 1 次胶管。

  楼梯间附近应设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设置楼层标识,疏散走道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使用熏香、蚊香等物品或实施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时应落实全过程火源管控,熏香、蚊香应放置于带有防护罩的不燃器具内,并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4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也是《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性要求的细化。大型商业综合体具有建筑体量巨大、建成年代各异、使用功能复杂,空间布局多样、人员数量密集等特点。北京作为首都和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有大量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此外,北京作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政治、文化、商业活动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峰人流频繁,常常出于配合相关活动而对安全出口进行管控,因此,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而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标准。

  应每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电气防火检测,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消防工作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应急处置团队、归口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1、2 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配置不少于 1 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或者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 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配置不少于 1 名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或者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明显的疏散引导标志,配备瓶装水、毛巾、口哨、发光指挥棒、手持喇叭、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售票厅、自动售卖机、电视屏幕等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布艺等易燃、可燃材质制作的物品,不应摆放桌椅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物品。

  餐饮场所: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不应在用餐区域使用炭火等明火。餐饮商户员工应每半月进行不少于 1 次专项消防安全培训。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灶台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半年由专业厂家人员进行 1 次维保。餐饮商户厨房操作间员工应熟练掌握切断燃气、关闭风机,以及火灾扑救等处置方法。应安装灶台离人报警系统及油温监测系统。

  儿童活动场所:张贴、悬挂的宣传海报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管理人员的数量应该根据该儿童活动场所的性质以及最大容纳的人数进行配备。使用音频、视频等播放装置的区域,应确保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

  仓储场所:应在入口外明显位置公示存储物品的种类、数量、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及责任人、使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存储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不应擅自存放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于原审批等级的物品,不应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不应将库房与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场所合用;不应在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宿舍。冷藏间的改造应严格管理,不应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加装冷藏间,冷藏间不应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藏间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保温材料的电气线路需相对集中敷设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火灾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在 1 分钟内完成火情确认,并将确认情况报告给单位负责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在 3 分钟内赶到现场,使用就近的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灭火,现场设置警戒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火场。首先发现火灾的人员应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5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也是《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性要求的细化。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对北京市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近年来首都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涉及政治中心区、中央党政机关、外事场所、国家标志性建筑、商业中心区、体育场馆等。北京市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出台过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专业性、权威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易出现消防管理漏洞。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防止火灾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由项目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员、监理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同一施工现场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时,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单位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生活区、办公区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活区、办公区所使用的配电箱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全文: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6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对《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密室逃脱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细化。北京市有上千家密室逃脱类场所,产业呈持续增长趋势,场所具有所处建筑情况复杂、空间布局多样、装修改造忽视消防安全、电气设备复杂、疏散自救能力差等特点。本文件为该类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经营等单位提供专业性、权威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对各场所之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界限进行准确、清晰的划分,避免部门监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仅根据工作经验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个人主观随意性,为各个环节清除消防安全隐患。通过规范该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而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场所应开展常态化火灾风险识别,提高紧急状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

  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各主题单元外墙上的门、主要出入口的门以及该场所与建筑内别的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场所的机关门锁在应急状态时应处于自动开启状态,并设置可在内部不用钥匙就可手动开启的机械应急开启装置。

  场所内应按照 GB 55036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并宜选用水基型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