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施行!快来了解一下

2023-11-28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规定》按照修改后的《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删除“资质许可”一章,新增了“从业条件”一章,并调整其他条文中涉及资质许可的内容。同时,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内容,设置了新的机构从业条件。一是下调了场所面积。二是减少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三是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同时,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规定》解除了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优化调整了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调整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同时考虑到消防技术服务领域中的主体太过单一,对消防技术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纵观发达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普遍向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发展。现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也覆盖了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所以新增了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等从业范围,进一步扶持机构发展。这里强调一下《规定》第九条中“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开展的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咨询活动”与培训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区别。《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培训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成立条件、办理程序、培训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不同于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只提供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咨询类服务。

  《规定》同时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当作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的发挥机构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规定》关于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依据的有关考虑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中的要求,“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验测试的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规定》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包括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自身的需求实施专项检查、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核查,同时在《规定》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抽查内容。《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实施倒查的范围和内容做了明确。

  《规定》还明确了实施信用监管的内容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原则。为了加强监管,消防救援局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同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办法后续会出台配套文件。根据实践,《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近几年,天津“10·28”重大火灾、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明显问题,《规定》对此进行规范:一是在从业条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将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三是明确界定了出具的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实践中认定和操作。

  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外,《规定》还明确了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依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等11类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