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船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依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岸电,就是船舶停靠在码头的时候,停止使用船舶上的自备辅助发电机,转而使用陆地电源通过符合规范的船岸岸电连接装置向船舶供电。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打造绿色港口,实现碧海蓝天的重要举措。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下面让我们重温一下船舶配备和使用岸电的有关法律法规。
①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7章7.2.8.1规定,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②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4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出现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状况下没办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出现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客观问题造成无法使用岸电时,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修复时间和具体客观原因等信息,并提前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交豁免使用岸电的申请。如船舶岸电设施临时故障,船舶应尽快安排修理恢复受电功能。
①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当建立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等并有效执行。
②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的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时进行演练并记录。
③使用岸电的船舶连接岸电时应按照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做相关操作,以确保操作安全。
④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在轮机日志或专用的岸电使用记录本上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泊位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