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部海事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至11月30日,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组织43个成员国(地区)将联合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确保航行两大区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满足相关公约的要求。我国作为东京备忘录组织的成员将同步部署开展此次集中检查,由各直属海事局结合日常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不仅涉及船舶消防设施配备情况,还将重点检查船上工作人员的船舶消防应急处置能力,主要涉及12项内容。在消防安全设备配备方面,此次检查的内容有:防火控制图、消防员装备(包括个人配备)、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不是满足要求;根据防火控制图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装置是否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船上是否有维护保养计划,能显示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已经过适当的测试和检查;当测试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释放操作时,自动声响报警能否在灭火介质释放至人员通常工作的场所之前响起;测试喷淋系统时,是否触发了自动视觉和听觉报警;当任何一个火警探测器或手动报警点动作时,能否触发驾驶台内或控制站内设置的声光火警报警信号;包括低位照明系统在内的所有逃生通道照明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应急消防泵能否至少产生两组水柱;消防总管的隔离阀是否有标识,进行了保养,并易于操作。除此之外,检查人员会对船上工作人员进行抽查问话,明白他们是否熟悉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知道船上的消防设施的具置,能否熟练使用这一些消防设施,还可能通过消防演习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应急能力进行检查。
与以往船舶检查不同的是,此次集中检查将对上述项目做全面、彻底的检查,而非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船舶利益,在集中检查活动期间,我国海事部门对同一艘船舶仅实施一次集中检查,如果船舶持有东京备忘录组织其他成员签发的活动检查报告,原则上各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机构不再对该轮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结束后,各直属海事局将为船方签发PSC检查报告和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报告,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CCIS)。
“中国籍船舶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避免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部海事局船舶处处长鄂海亮提醒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行政相对人。据统计,在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近8年来检查缺陷数据中,消防安全类缺陷占总缺陷数的14%。而在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船舶消防安全缺陷也最多。鄂海亮表示,2011年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共发现缺陷49580项,其中最多的是消防安全方面的缺陷,达8779项,占总数的17.7%,在所有4839项滞留缺陷中,消防类的滞留缺陷达2683项,占总数的55.4%。
另外,为确保此次检查规范、有序进行,各直属海事单位将组织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参加内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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