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近日,省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和临时资质许可执业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内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作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服务领域,目前尚没有严格细致的法律和法规加以管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没办法保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适应经济市场化以及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办法》共有七章四十六条,根据不同的等级,从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质量管理制度和临时资质有关人员职称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
《办法》要求,从事灭火器检查、维修、回收及灭火剂充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活动,社会单位、特殊消防设计的具体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和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和规模,分为临时一级、临时二级和临时三级,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两年,具备正式资质条件后,才能申请转换为相应级别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年度业绩报告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做出年度检验合格的决定。对单位不再符合原许可资质条件的、执业资格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未根据相关要求登记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多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在检验期内存在不良执业记录等情况的将视为“不合格”,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其取得的资质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