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修订的《攀枝花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县(区)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建立健全全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全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定、办法,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攀枝花市、县(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适合使用的范围是攀枝花市辖区水域(包括全市天然水域、二滩库区、各水库等)。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个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社、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1.1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安委会负责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攀枝花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及局安委会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局渔业渔政科、局执法监督科、市水产站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处室有关人员为具体执行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渔业渔政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县(区)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安监部门和上级渔业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同级政府、安监部门、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同级政府、安监部门、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并且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拟定决策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指挥部一般成立以下小组,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沟通、统筹、协调及组织处置、救援等总体工作。
(3)事故处理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及有关的资料,制作现场笔录,查清事件基本事实,审查相关证据,分析事故成因,明确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查明事故人员受伤或死亡及财物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5)后勤保障组。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涉及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有关人员思想情绪,按规定及程序解决伤亡者及家属相关实际困难和问题。
(1)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安全生产作业;
(2)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规定、突发事件临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工作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关注辖区水域、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做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5)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引导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相关保险,如渔业互助保险等。
(1)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辖区重大气象、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航行、作业状态。
根据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很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市、县(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以下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3)一般事件上报至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情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市级、县(区)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I级、II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成员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到位;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形态趋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4.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6.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的新趋势及可能后果做评估,并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农牧渔业管理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及时取证,留存影像、照片等证据资料。
(1)接报后,及时核实有关信息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通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5)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及其他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1)采取比较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4)出现或也许会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状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有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1.1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非消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回到正常状态的生产、生活。
5.1.2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1.3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做评估、理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经过、原因、性质、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积极地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
(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己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逐步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施,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来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发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本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印发的《攀枝花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