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旨在通过对公约各项条款设置的注意要点,具体实际的要求和日常营运管理检查所要注意的部分进行梳理讲解,帮助读者对公约具体条款加深理解,以便更好把握公约的要求,共同保障航运本质安全。
本次专栏的第一期我们来讲SOLAS弃船演习的有关要求。所在的章节为SOLAS第III章的第19条。下面我们来就公约要求、注意要点以及港口国监督检查等三方面做一一梳理。
(2)每名船员每个月应该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如果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应该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过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者有新船员时,应该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主管机关对于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可接受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1)演习需模拟尽可能线)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1次弃船演习和1次消防演习。
(3)公约中有两处关于船员更换等应举行演习的要求,尤其是第二点因为公约原文的描述,较为容易混淆:一是25%以上(注意不含25%)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二是船舶经重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运营或更换关键船员组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
(1)检查中发现的几个易忽略的动作:①应先使用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后使用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演习;②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最常见为个别船员没有携带所要求的物品;③查看乘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还有是不是正确穿好救生衣;④操作降落救生筏所有的吊筏架(如有);⑤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2)公约中有几个时间节点的要求:一是分别对客船和货船发出弃船信号后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降落水面有时间的要求:客船为30分钟,而货船为10分钟;二是救生艇筏应持续处于准备就绪状态,使2名船员能在不超过5分钟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1)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可能按本条3.4.1.5要求,在相继的演习中轮流降放。
(2)除本条3.4.4和3.4.5规定外,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3)如果救生艇作自由降落下水,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船员应登上救生艇,在其座位中正确系固并开始降落下水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释放钩不应松开)。随后,救生艇应仅搭载所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用辅助降落下水装置搭载或不搭载操艇船员降至水面。在这两种情况下,救生艇均应由操艇船员在水中操纵。救生艇应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仅搭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4)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及其运输方式不允许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是,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5)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搭载制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做一次。
(6)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由于涉及危险,此类演习应仅在遮蔽水域内、并在有此类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7)如船上配备有海上撤离系统,则演习应包括:在实际布放这一系统前,对这一统布放所需的训练程序达到能立即使用的程度。这方面的演习,利用第35.4条要求的船培训设备,应按正规的要求予以增加。另外,每一系统的成员应尽可能地通过参加在船上在岸上类似系统安全布放进入水中而得到进一步训练,这样的间隔应不超过2年,任何情下不能超过3年。这样的训练可以同第20.8.2条要求的布放联系起来进行。
①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降落下水方式分为3种:一是自由降落下水(free fall launching);二是辅助降落下水(secondary means of launching),即为使用吊艇架降落;三是模拟降落下水(simulated launching)。模拟降落与自由降落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滑道下落中途被挂艇钢丝拉住,未直接自由降落下水,而是随后使用辅助降落方式入水。这样的方式减少了自由降落的距离,以此来降低了安全风险,从而也达到了验证自由降落有效性的目的。公约设置3个月与不超高6个月间隔的目的即是用于区分水下操纵以及验证自由降落有效性的间隔要求。
因此,在“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1次弃船演习”的大前提下,每个月船员应登上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在其座位中正确系固并开始降落下水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释放钩不应松开) 。随后,每3个月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应仅搭载所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用辅助降落下水装置降至水面(可搭载或不搭载操艇船员),并由操艇员在水中操纵。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仅搭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③不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应至少每3个月搭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2)公约要求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用于集合与弃船用的应急照明系统,虽然此要求不在弃船演习的内容里,但也是必须做的固定步骤。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消防演习,进入密闭舱室救援演习的详情、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的培训均应记载在可由主管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经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①举行集合的日期。公约中原文为“The date when musters are held”,此处的“集合”应包括演习和培训。
④由于有几率存在原因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能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应记录原因、已经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本部分将以港口国监督程序为基础说明相关弃船演习检查要求。弃船演习属于操作要求的监督检查。根据程序,在要求任何真实的操作监督前,港口国监督官员应审查培训和演习记录,并视情况检查相关的安全设备及其保养记录。
港口国监督官员能要求一艘或多艘救生艇筏的弃船演习,如果可能也应把救助艇列入演习范围。在目睹演习时,港口国监督官员会作为一名旁观者,并对以下项目做重点评估:
④任务执行的配合默契程度、效率和响应时间,以及应对计划外突发状况的反应。
船舶的应急演练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船舶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船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船舶应根据公约、规范等的要求结合船舶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程序和演练计划,通过不断的演练、评估以及改进,提升应急能力,确保船员在紧急状况下的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对措施,保障船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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