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报道:经国务院批准,备受航运、海洋环保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防污条例》最主要的制度精神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既有适度的超前又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制度设计指向建设环境友好型航运的科学发展方式。江苏作为我国航运大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面临更高要求和新的挑战。
2月26日,江苏海事局在连云港市召开实施《防污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全省直属海事系统、各航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受作业单位及码头作业区等单位近100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此次宣贯会对新版《防污条例》相对于83版的一些新变化作了重点介绍。
据了解,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国海域内的船舶运量大幅度增长,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货物的运量增长迅猛。目前,我国石油进口量已升至世界第二位。而江苏省作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经济大省和海运大省,发展尤其迅速,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威胁也不断加大,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发生风险大幅度的提升。这些变化给保护海洋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加入《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国际国内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理念持续深化,对船舶防污工作的要求也慢慢变得高。
新版《防污条例》对于83版最深刻的原则变化是将“防止污染”原则转变为“防治污染”,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并围绕“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做了系统规定,将船岸等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也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江苏海事局自2008年在江苏省水域内对油船、化学品船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来看,这些新的变化将对航运业转变发展方式带来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据统计,2009年,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量首次超过1亿吨,达到1.02亿吨,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艘次首次超过10万艘次,达到102693艘次,特别是载运油品、散装化学品的液货船进出港达85545艘次,载货量达9847万吨。辖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平均每天进出港近300艘次,每天在辖区航行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达500艘左右。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繁忙使得辖区出现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大幅度的提升了,江苏海事局作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机关,多年来积极应对挑战,切实履行职责,始终致力于让“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基本形成了“机构合理化、法规系统化、队伍专业化、信息网络化、监控立体化、反应快速化”的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格局。而《防污条例》也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工作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地方政府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等职责。
但江苏海事局陈桂平副局长也指出,虽然海事部门一直将危险货物运输和船舶防污染工作作为海事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但加强监管只能减少但无法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水运这个高风险行业,一定要做好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而辖区现有应急反应能力远不足以应对重特大事故,比较突出的是专业应急反应力量空白,社会力量薄弱,应急资金没有落实。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面对严峻的形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充分认识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高风险、高污染的形势,在向政府报告船舶防污染应急工作的同时,跟踪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安排。2009年新的《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已颁布出台,码头、船厂及相关作业单位应按照新的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
虽然江苏沿江地区的港口、码头及相关单位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目前暂不适用《防污条例》,但由于江苏沿江的港口是按照沿海港口模式实施管理,港口岸线也是按照沿海深水岸线来管理,江苏海事局已就《防污条例》在江苏沿江地区的实施问题向部海事局作了汇报,下一步将就江苏沿江船舶防污染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再做专题汇报,争取在江苏沿江地区实施《防污条例》。
江苏海事局也在今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作了安排,拟于今年上半年出台《江苏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监督管理规定》。海事部门在起草该规定时将吸收《防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制度,加强调查和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真实的情况,结合辖区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完善江苏海事局辖区的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