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文成县通报一批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06月19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石庄路的浙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防火门顺位器损坏,监督检查人员对其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了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告诫。2023年06月26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轻微告诫后复查,发现该单位部分防火门顺位器仍然损坏,其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防火门顺位器总数为5处以下,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符合《温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减轻基准(试行)》(二)的减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2023年10月08日16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珊溪农贸市场的文成县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 。

  根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文成县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

  2023年09月10日,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的温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生火灾,2023年10月9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该起火灾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于10月12日将《火灾事故认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秦某某签收。调查中发现该起火灾为秦某某电焊作业时,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起火灾符合轻微火灾登记条件,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秦某某警告的处罚 。

  2023年11月09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百丈漈镇文成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定期检测,经告诫后复查仍未整改,系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文成某酒店有限公司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一项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文成某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案例五: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2023年12月3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由浙江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的文成县中欧大厦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未对文成县中欧大厦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管理系统中火灾报警后对防排烟设施控制功能给予检测结果和结论,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十七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廖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