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MSC.152(78)号决议修正的 SOLAS 74 公约 III 章 32.3 条(关于货船救生服 的配备)将于 2006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年 7 月 1 日生效。详见总工办 2006 年 2 月 4 日下发的“总工办(2006) 通函第 008 号总第 172 号”。马耳他等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执行 32.3 条及相关的要求的 救生服配备做出了规定。对船旗国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救生服配备要求的,我社也 做出了一般性规定。现将这些要求通知如下:
(2) 远距离值班室。指离救生衣存放处所水平距离超过 50 的值班处所(机舱/ 驾驶室)。 3.如有工作站/值班室的人员离开该处所去救生服存放处穿上救生服的时间超过 10 分钟(SLOAS III/31.1.5 条),则不管该处所是否为远距离处所,至少应增配 2 套 救生服在该工作站/值班室。 4.如在船首、尾配备了救生筏,则应在此增配 2 套救生服。 5.温暖气候区域为: (1)、每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30 日间的地中海和/或者加勒比海。 (2)、波斯湾、红海、南北纬 200 之间的海域。 6 船上应保留原有的救生衣,不论救生服是否可替代救生衣。
三、 船旗国主管机关没有救生服配备的明确规定时,我社的有关要求如下: 1.所有国际航行货船应为船上每个人员①配备一件符合 LSA 规则 2.3 要求的救生 服。 2. 对于除 SOLAS IX/1 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货船,如果拟航行温暖气候区域且 希望不必为每个船员配备救生服时,必须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但原配备在救生艇、 筏内的保温用具的要求不变。 3. 如果船舶具有下列值班或工作处所,则尚应在这些处所额外配备至少 2 件同类 型不小于中号的救生服: 3.1 距离按 1 配备的救生服正常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 100 米的工作站; 3.2 驾驶台、机舱以及距离按 1 配备的救生服正常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 50 米 值班室。 4. 救生服可以集中存放在明确标识、易于到达的位置。也可以分发给每个船员。 5. 按 3 增配的救生服不影响原来船上配备的救生衣的件数。 6. 按上述 1 要求配备的救生服可以认为已符合 SOLASIII/7.3 条的要求。 7.在根据 SOLAS 公约 III 章 31.1.4 要求而在船首或船尾配备的附加救生筏的存放 处所,应额外配备至少 2 件同类型、不小于中号的救生服。 8. 救生服的按时进行检查和检测
一、 公约基本要求: 如无特别说明,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货船。200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货船应 每人配备一件符合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2.3 要求的救生服;2006 年 7 月 1 日之 前建造的货船应不迟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该修正 案的救生服配备要求。对一直航行于温暖气候区域的除散货船(经修正的 SOLAS 公 约 IX 章 1 条定义的)以外的船舶不必满足此要求。此外,在远离救生服通常存放的 处所的值班室或工作站,还应增配与在该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数量相当的救生服。 这些个人救生服配备后,可以替代救助艇所需要的救生服。 二、 各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救生服配备及相关规定的要点:
d) 验船师应在 RA 报告中详细描述救生服的配备和有关检验的情况。 2. 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之后的安全设备检验的要求:
a) 进行年度、定期或换证检验时,应核查救生服的配备和布置情况,同时 检查所有救生服的状况及检测证书,救生服应每隔三年进行压力试验和 检测,对于超过十年的救生服,验船师可根据救生服的状况要求缩短压 力试验的周期,并应在检验信息中给出备忘项目。
c) 验船师应对船上的安全设备记录 SEr 做修改和签署,并将相关修改页 的复印件报总部。
规定南、北纬 300 以内的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以取代检 验通函 No.1/91 对温暖气候区域的规定。符合免除条件的船舶不必配备救生服、抗暴 露服和保温用具。
1. 以下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 (1) 于南纬 300 和北纬 300 两平行线 以南的地中海海域; (3) 除上述海域以外的非洲沿岸 20 海里以内的海域。 2. 工作站指船员除了值班以外履行日常职责的任何处所。远距离工作站指距救生 服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 100m 的工作站。 3. 值班室指船员履行正常值班职责的任何处所。远距离值班室指距救生服存放处 所的水平距离超过 50m 的值班处所。
6. 救生服的岸上检验测试的机构应符合本主管机关通函 Cir. No. 12/2001 的标准(该通 函可在上下载)。
7. 即使救生服可以归类为救生衣, 船上仍需配备经修正的 SOLAS 公约 III 章 7.2 条要求数量的救生衣。
8. 通函 Cir No.25/2005(见附件)必须存放在悬挂塞浦路斯旗的船上。
希腊旗船救生服配备要求: 1.所有救生服应在救生艇和救生艇或在其附近储存。如果船员舱室位置靠近登乘
站,救生服可以存放在每个船员室或者船员舱室的储藏柜内。 2.在以下工作站/值班室的入口附近应至少增配 2 套救生服: (1) 远距离工作站。指离救生服存放处所水平距离超过 100 米的工作站。
a) 应核查船舶配备的救生服的情况是不是满足公约和船旗国的要求,同时检 查救生服的检测证书是否有效(新出厂的救生服应在生产日期之后三年 内进行仔细的检测),应核查救生服的布置是不是满足要求,同时要求船员进行 弃船演习,检查船员是否已掌握救生服的使用方法,特别是应注意必须 与救生衣联合使用的救生服的使用方法船员是否已掌握。
救生服的月度检查应按 MSC/Circ1047《船员每月检查船上救生服和抗暴服指南》 进行。
救生服应按照 MSC/Circ.1114 的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和检测,此试验和 检测应由主管机关或本社认可的岸基专业公司进行。
1.船上每人要配备一件符合 LSA Code 2.3 条要求的救生服(和“货船安全设备证 书的设备记录”中“提供救生设备的总人数”一样多)。
2.对于远离救生服通常存放处所的值班室(驾驶台和机舱集控室)和工作站,任 何时候都需要增配与该处所值班或工作的通常人数相当的救生服。
5. 救生服的定期检测应根据海安会于 2004 年 5 月 25 日批准的指南(MSC/ Circ. 1114)进行。定期检测的间隔不能超过 3 年, 超过 3 年的救生服必须在下次安全设 备检验时进行检测。
9. 应注意抗暴露服(Anti-exposure suit)仅适用于救助艇的配备,而不能替代作 为救生服的配备。
中国船级社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1. 本社在 200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第一次进行货船的安全设备检验时的要求(包 括初次、年度、定期、换证和临时检验),对于 7 月 1 日前开始检验而于 7 月 1 日或 以后完成的检验,也同样适用此要求:
船东应当对其船舶进行风险评估以满足该条要求。 至少在驾驶台和机舱集控室各配备 2 套救生服。但香港主管当局将要求在驾驶台 和机舱集控室配备与该处所救生衣一样数量的救生服。 3.如果船舶有其他的值班室或工作站(如化学品船的货物控制室或雾天了望值班 的首楼),且已配备救生衣,香港主管当局要求在该处所配备与救生衣同样数量的救 生服。 4.对于一直航行于南、北纬 20°两平行线之间的海域的船舶,可以不配备救生服。 5.救生服应存放在便于到达的处所,且它们的位置应给予清楚地标识。
处所以至于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船员难以获取所分配的救生服,则仍需增配一定 数量的救生服。
5 救生服的检测和维修: 5.1 选择一定数量的船员,任命并训练他们来负责救生服的月度目视检查; 5.2 救生服应该送到岸上,依照指南 MSC Cir.1114 的规定,并按如下要求进行密 封性能检测: z 不到 10 年的救生服每 3 年进行一次检测; z 年满 10 年的救生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任何维修应在认可的机构进行。 6.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由船长布置存放,建议将之与救生衣一起存放在船员居住舱 室。
1.如果载有儿童,也应当提供适合的救生服。 2.符合本条要求的任何船舶还需要增配一定数量的救生服,以便在远离船员救 生服存放处的场所的工作人员使用。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台、机舱,以及根据船 舶类型可视为永久性工作处所的任何场所。在上述场所,船舶必须配备 2 套救生服以 供紧急情况下在该场所工作的人员使用。 3.救生服和保温用具应由船长分发,建议将之和救生衣一起存放在船员舱室。 4.南、北纬 320 之间的区域为温暖气候区域。 5.即使救生服可以归类为救生衣,船舶仍需配备 SOLAS 74 第 III 章 7.2 条要求 数量的救生衣。 6.救生服的月度检查和定期检测应根据 IMO 批准的指南进行。 利比里亚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1. 南、北纬 320 之间的区域为温暖气候区域。 2.船舶还需增配一定数量的救生服,以便人员在远离他们的救生服存放处所工作 时能够就近得到。该增配应参照 SOLAS 公约 III/7.2.2 条的增配救生衣和 SOLAS 公约 III/31.1.4 条的船首或船尾增配救生筏的要求进行。 3.当船首或船尾有一额外的救生筏时,除船上每人配备一套救生服外,还需在该 救生筏附近增配一套适当尺寸的救生服以便船员在远离舱室的甲板上工作时能够得 到。 4.如果船级社认为属于值班室或工作站性质的场所,且该场所远离救生服的存放
1.以下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 (1) 于南纬 300 和北纬 300 两平行线之间的海域;
(2) 北纬 350 以南的地中海海域; (3) 除上述海域以外的非洲沿岸 20 海里以内的海域。 2. 除船上每人配备一件救生服外,还需要满足: (1) 在驾驶室至少增配 2 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2) 在机舱至少增配 2 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3) 如果工作站(除值班室外)与救生服的存放位置的水平距离超过 100 米,该 工作站至少增配 2 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3. 救生服可以存放在紧邻救生艇处易于辨认的位置,也可以分发给每个船员。 4. 按照 SOLAS 公约 III 章 20.7 条要求的救生服的船上月度检查应考虑海安会批 准的指南(在 MSC/Circ1047 通函中, 可在国际海事组织网站上下载 )。 5. 救生服的定期检测应根据海安会按 MSC/Circ.1114 通函(该通函下载方法同上 条)批准的指南进行。定期检测的间隔不能超过 3 年,并由生产厂商和认可组织认可的 岸上服务机构进行。 6. 不管配备了什么类型的救生服,SOLAS 公约 III 章 7.2 条要求的救生衣仍需保 留在船上。
日及以后第一次进行货船的安全设备检验时的要求包括初次年度定期换证和临时检验对于7应核查船舶配备的救生服的情况是否满足公约和船旗国的要求同时检查救生服的检测证书是否有效新出厂的救生服应在生产日期之后三年内进行检测应核查救生服的布置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时要求船员进行弃船演习检查船员是否已掌握救生服的使用方法特别是应注意必须与救生衣联合使用的救生服的使用方法船员是否已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