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2020)》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工作部署,充分的发挥船舶技术法规在推进造船业和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中的指导、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针对船舶技术法规跨行业、跨领域、跨专业的特点,以需求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以服务为根本,建立适应新时代需要的涵盖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全生命周期的船舶技术法规体系,制定本体系框架。
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是促进我国船舶技术法规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基础,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船舶技术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和编制具体工作规划的基本遵循,是促进我国水上运输及相关行业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船舶技术法规是指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满足管理基本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关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船用产品等的国家强制性的技术和检验制度性要求。
船舶技术法规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检验制度性要求。对已经较为成熟、类别相对固定且可长期施行的技术法规,以规则命名;对随着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业界尚无足够经验又急需的,采用科学研究与技术法规起草一起进行的方式制定出的技术法规,以暂行规则命名。
1.技术要求是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设计、修造、营运和监管等各方都应遵循的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包含航区、吨位丈量、载重线、结构(材料、焊接、结构试验、结构强度等)、分舱与稳性、机电设施、消防(防火、探火与灭火)、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设施、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油类污染、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包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垃圾污染、空气污染)结构与设备、舱室设备、与船舶硬件直接相关的管理和操作性要求及别的技术要求等。
在制定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时,可采用其它组织制定的标准,如有关国际标准以及国家标准、船舶和其它相关行业标准等,采用国外组织制定的标准需由海事局按规定程序公布。在结构和机电设备方面,可通过认可船级社规范作为细节补充,以满足设计、建造和维护的具体需要,认可的船级社规范需由海事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
2.检验制度性要求是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以及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接受法定检验应遵循的制度依据,包含检验类型、检验范围、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证书格式、检验和发证程序以及设计、修造、营运和监管等各方的责任界定等。
(3)《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适用于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产品。
(1)《起重设备技术与检验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或海上设施上的起重设备。主要内容涵盖起重设备的结构、试验及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等。
②《国内航行海船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③《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20m以下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⑥《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12m以下中国籍国内海洋渔船。
②《内河船舶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河海交界区内相当A级航区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③《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20m以下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河海交界区内相当A级航区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②《内河船舶检验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河海交界区内相当A级航区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①《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技术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至沿海特定海区航行的中国籍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②《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技术规则》,适用于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航行的中国籍高速船。
①《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检验规则》,适用于内河水域至沿海特定海区航行的中国籍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②《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则》,适用于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航行的中国籍高速船。
《海上固定设施技术规则》,适用于非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的中国籍海上固定设施。
《海上固定设施检验规则》,适用于非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的中国籍海上固定设施。
①《海上浮动设施技术规则》,适用于非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的中国籍海上浮动设施。
①《海上浮动设施检验规则》,适用于非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的中国籍海上浮动设施。
《集装箱技术与检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集装箱。主要内容涵盖集装箱的结构、试验及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等。
1.船舶: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和其他移动式装置。
3.集装箱:一种永久性的并有相应的强度足以反复使用的运输设备,包括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散装容器等。
4.船用产品:供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配备或制造及修理用的材料、设备和这些材料、设备使用、装配或配套的原材料、部件等。
5.起重设备:安装于船上或海上设施上的吊杆装置、吊杆式起重机、起重机、升降机、用以吊运或载运货物、设备、物品及人员等的设备。
8.游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包括机械辅助动力的帆艇。
11.海上移动平台:一种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从一个作业地点迁移到另一个作业地点作业的海上建筑物。
12.海上浮动设施:采用缆绳、锚链或者张力筋腱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于海面的建筑、装置。
13.海上固定设施:通过导管架桩基、重力式基础或负压筒基础等底部支撑结构固定于海底,用于特定功能的建筑、装置。
14.内河浮动设施:内河水域中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