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渔罚〔2023〕5-16号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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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杰(男,身份证号码:35012219********19,住址:福建省连江县苔菉镇**村**路*号;联系电线):

  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在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8日1040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所属的执法船在福建连江县东引岛东面附近海域(26°27.950′N,120°42.700′E)巡查执法时,发现“闽连渔60982”船与“闽连渔60981”船正在进行双船底拖网作业。执法人员当下即责令该船起网前往连江黄岐锚地接受检查。1755时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船为钢质船,船艏刷写“闽连渔60982”字样,船艉刷写“连江”字样。船长45.28米,船宽7.0米。(2)该船共有船员8人,分别为刘*宝、宋*、林*敢、何*宇、黄*国、刘*来、张*斌和林*标,刘*宝自称为该船船长,现场出示刘*宝一级船长证书、宋*一级船长证书、林*敢二级船长证书、何*宇二级轮机长证书、黄*国二级管轮证书、刘*来普通船员证书、张*斌普通船员证书和林*标普通船员证书,出示该船《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刘*宝指认该船于福建省东引岛东北面12海里附近海域与“闽连渔60981”船从事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经纬度为:26°27.950′N,120°42.700′E。(4)该船共4个舱,从船艏到船艉的第1舱内放有钢缆,第2舱放有空鱼盘约300个,第3舱内放有满舱冰块,第4舱内放有满舱空鱼盘,该船现场未发现渔获物。(5)该船前甲板有绞缆机2部、起网吊杆1根,后甲板有拖网网具1张、起网吊杆1根。(6)该船顶层甲板有北斗示位仪和插卡式AIS等设备。(7)该船配备有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灭火器、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等设备。(8)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海里附近海域从事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经纬度为(26°27.950′N,120°42.700′E)。(4)该船共4个舱,从船艏到船艉的第1舱

  内放有空鱼盘50个,第2舱内放有空鱼盘约200个,第3舱内放有鲣鱼1盘和杂鱼5盘,第4舱内放有大半舱冰块。(5)该船前甲板有绞缆机2部,吊杆1根,后甲板有拖网网具1张,吊杆1根。(6)该船顶层甲板有北斗示位仪和插卡式AIS等设备。(7)该船配备有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灭火器、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等设备。(8)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9月9日,根据福建海洋“蓝剑”行动方案的属地管辖原则,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把案件移交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法调查处理。经初查,郑*杰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经支队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案件由姚永发、黄伟林承办。2023年9月1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闽连渔60982”船上的拖网网具的网目尺寸进行测量,并制作了《海洋捕捞渔具网目尺寸现场测量笔录》,最小网目尺寸为60毫米。2023年9月11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船长刘*宝、船舶所有人郑*杰、助理船副林利敢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

  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早上4点多,郑*杰雇佣8名船员利用“闽连渔60982”船在东引岛东北面海域(26°27.950′N,120°42.700′E)与“闽连渔60981”船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其作业的区域位于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闽连渔60982”船非法捕捞作业海区示意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3〕5-1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3年9月25日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没有其他陈述申辩的情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1.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于2023年9月8日早上4点多利用“闽连渔60982”船在东引岛东北面海域(26°27.950′N,120°42.700′E)与“闽连渔60981”船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拟定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08较重情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主机功率*50,最高不超4.6万元”和较轻情节“渔获物不足100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2000元;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较重情节,即罚款数额=35000+463*50=58150元,最高不超4.6万元,罚款数额取46000元,渔获物不足100公斤,又符合一个较轻情节,即罚款数额=46000-2000=44000元,船上没有渔获物,故无没收违法所得和渔获物。因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你于2023年9月8日早上4点多利用“闽连渔60982”船在东引岛东北面海域(26°27.950′N,120°42.700′E)与“闽连渔60981”船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其作业的区域位于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拟定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10较重情

  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主机功率*30,最高不超4.6万元”和较轻情节“渔获物不足100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3000元;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较重情节,即罚款数额=35000+463*30=58150元,最高不超4.6万元,罚款数额取46000元,渔获物不足100公斤,又符合一个较轻情节,即罚款数额=46000-3000=43000元,船上没有渔获物,故无没收违法所得和渔获物。因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你的非法捕捞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即对你按罚款数额高的“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400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