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和签证工作,省局组织编写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指南》和《船舶签证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为规范和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和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海船舶〔2010〕613号)、《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对停泊或者作业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做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不是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的一种主动行政行为,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它不需要管理相对人事先提出检查申请,因而不能对未经检查的船舶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负责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船舶安检人员(以下称“安检员”)应根据收集的信息或结合船舶动态2.0管理系统进行选船。应优先选择船龄较长、船种危险程度高、到港频次低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船舶。确定检查对象后,应详细了解船舶尺度、种类、建造年月等基本数据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做好相关准备,了解该船到/离港时间以便合理安排检查进程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了解该船历史记录以确定需要复查的项目和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检员在登轮前应根据所掌握的船舶建造年份和尺度,决定船舶应该适用的规则、必要时还应根据适检船舶的船龄、船种、历次检查的记录和已知的船舶安全状况拟定登轮检查方案。
①抵达。安检员抵达受检船时,应先从船体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
②登轮。安检员登轮后应首先向船长或其负责的高级船员说明来意,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安全检查员证》。查验有关船舶证书和文书、船员证书,查阅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并判断船舶的总体的安全状况。如果各类证书、文书均有效,从印象上和在船上的观察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明显依据”,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安检员应仅局限于证书和文书的检查,或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
①安检员初步检查时,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如果有以下“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及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应开展详细检查:
b.缺少一份或多份法定证书,或证书失效,或不能保持有效,或证书与实际不一致;
c.存在危及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防火安全完整性的船体或结构上的严重变形或缺陷;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检员也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a.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开展详细检查时应进行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的检查:船舶结构;船舶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救生设备;船舶防污染设备;一般安全和应急设备;航行安全设备;防污设备;无线电设备;主、辅动力设备;安全配员;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船舶垃圾管理;液货船的专有要求,如液货舱、泵舱、管路;散货船的专有要求,如顶边舱、舱盖。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证书应制作规范,内容须打印,船名、船籍港、及其拼音以及其它项目应填写规范,登记号码正确;一般情况下在证书有效期上贴有激光防伪塑封;《船舶国籍证书》须加盖规范的核发机关登记专用章。
《船舶检验证书(簿)》:包括技术资料和各类法定证书;制作应规范,用微机打印,各项数据填写全面、准确、规范;船检登记号码正确;验船师手写签名,发证机关加盖有效印章;船舶证书记录的数据应与实际相符。包括《内河船舶吨位证书》(适用于所有船舶,一般长期有效)、《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限)、《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按规定时间对船底外部进行检查后,所签发的一种证明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的一种法定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各类钢质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包括载运石油或易燃货品的船舶)、《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装运包装危险货物或推、拖运的船舶)、《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客船应备有规定的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该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
《船舶签证簿》(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须持有船舶签证簿)。
《法定值班日志、记录》(《内河船舶航行日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kw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车钟记录本》)。
《船员适任证书》(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类和三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内河高速客船、客船、滚装船和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船舶应持有在有效期内,并与船舶航区、航线和设备相适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其编号和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一致;证书须有海事徽章的水印标志。
船舶是否制定值班制度;停泊中检查船员是否满足值班制度规定的数额;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对照《船舶检验证书簿》核查救生衣、救生圈数量、放置位置、质量、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处于可用状态(可以现场试验);救生艇(筏)是否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对照《船舶检验证书簿》核查灭火器数量、放置场所、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是否处于可用状态(可以现场试验);核查消防栓、消防水管、水枪数量、质量,并现场试验。
主机总功率22kw及以上的船舶须持有《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对照《船舶检验证书簿》核查防止油污染设备安放位置和油污水处理记录。
勘划在船舶中部两边,对照《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进行现场查验,标志是否明显,勘划是不是满足要求。
可以要求船员现场对船舶系、锚泊设备、动力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进行实际操作。操作性检查还包括对有关方面进行询问和查看实际操作等:船上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运行情况;询问船员在应变部署表内的职责;消防演习;弃船演习;驾驶台操作;对卸货、扫舱和预洗操作的检查;机器设备操作;应急程序的执行;货物操作等。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查验《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150总吨及以上化学品船舶,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液化气船、客滚船)。
安检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船舶安全检查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查找缺陷,而在于纠正缺陷。在纠正缺陷的过程中,由于船舶一般不了解检查所在地的船舶修理能力或船用设备供应能力,因而要求船舶安检员能够为船方采取合理、有效地纠正措施提供信息和便利)
具有预防性。船舶安全检查通过开航前对船舶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安全和防治污染方面的缺陷或隐患并督促船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旨在防止因这些缺陷导致船舶开航后发生事故或险情,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安检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滞留缺陷须填写法定依据的要求。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项所列等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强制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安检员登船复查。
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安检人员登船复查。不能登船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安检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处理措施,在原《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或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的通知,指派安检员对在港船舶实施跟踪检查(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或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的通知,对船舶存在的遗留缺陷或可能出现的新隐患实施的后续检查)。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安检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
检查结束后,安检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应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签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一式三联,第一、三联留存《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第二联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对船舶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措施,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并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前述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义务: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准确输入船舶动态2.0系统;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有关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
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海事管理机构。
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包括船舶动态2.0管理系统、电子邮件、传真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相关信息。
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传统方式通报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应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
每次船舶安全检查应单独建立档案,相关材料应在检查后5 个工作日内归档。船舶安全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1、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2、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3、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4、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应由至少两名安检员实施。安检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和《安全检查员证》,着装整齐,行为礼貌,话语文明,程序规范。安检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
6、安检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安检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7、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进行。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8、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安检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安检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9、安检员应避免亲自操作船上的设备和仪器,需要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船员来操作,以防止因误操作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10、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签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小型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为规范和指导船舶签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1.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2.船舶签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国内船舶(指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行的船舶)。
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注:私人游艇不属于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和货物运输。发生费用结算包括以钱、物等各种形式的支付),应当办理船舶签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船舶或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准备申请材料后,如实填写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申请书”部分,交海事管理机构签证人员审核。
1.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船舶签证申请不得受理。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
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
4.对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又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船舶签证申请。
海事签证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校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要求,配员与船舶类型、种类、等级等是否一致;
3.船舶动态信息是否与静态数据相符。如船舶申报载客人数是否超过证书核定载客人数,船舶申报干舷是否小于载重线证书核定干舷,船舶航经水域是否超越检验证书核定航区等等。
海事签证人员经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当场(定期签证和年度签证除外)作出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书、文书中无明显涂改或伪造现象并且有效的,或经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后,表明该船符合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签证人员应在船舶签证簿相应栏中签署“准予签证”,同时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无效或不真实,签证人员应在船舶签证簿相应栏中签署“不予签证”,并注明不予签证的理由,同时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理由应具体,不能过于笼统,如填写“不符合签证规定”等。
2.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危险货物进港申报手续,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③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对海事行政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足够的、有效的措施;
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要求;
⑤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已向当地海事行政机构申请护航;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记载船舶签证情况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签证簿中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船舶签证簿按照页号依次使用,船舶历次签证的情况应当时间顺序连续记载在船舶签证簿中。
船舶国籍证书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给船舶表明具有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航行权利的行政许可文件。
船舶检验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满足法定检验或其他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证明文件,船舶签证是安全许可,查验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十分必要。
船员适任证书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用以证明船员具备证书所记载的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大于等于22KW的内河船舶和所有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适用于跨省航行载客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载客50人及以上的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
船舶港务费是国家规定的船舶必须缴纳的规费。表明船舶已经缴纳船舶港务费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定期缴纳凭证、统缴证明、代扣代缴船舶港务费的有关协议等。
适用于某些特殊尺度的船舶、大型水上拖带物,以及一些技术条件不满足安全航行要求的船舶等。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客船(含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⑵提供有关航运协议,航线备案记录或船舶经营人的书面陈述、营运证上注明的航行区域等能够证明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或定线航行的相关材料。
⑴在固定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申请,由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内部流转程序,完成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的流转。
⑵定线航行船舶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申请。
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定期签证船舶可以结合定期签证的办理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定期报告可以采用列表方式或汇总方式进行。列表方式即船舶办理定期签证时,填写前一定期签证期间各航次船舶进出港的时间以及进出港情况,列航次清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汇总方式报告即船舶在定期签证时,填写前一定期签证期间总的航次数以及汇总的船舶载客载货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ⅰ.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ⅱ.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ⅴ.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船籍国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船籍国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船舶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了解和掌握船舶动态信息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前一年度定期船舶签证期内是否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既关系到海事管理机构能否有效掌握船舶动态,实施有效监管,也反映船舶能否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主要依托于船舶签证工作,通过船舶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是保障定期签证船舶港务费征收的重要措施。
⑵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也可以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年度签证申请并完成初审,然后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完成流转;
⑶年度定期船舶签证经批准后,负责审批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布。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转办航次船舶签证。
在结构方面,主要指可能导致船舶强度、稳性和水密完整性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安全;在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方面,主要指推进装置、操纵装置、重要助航仪器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正常使用。
航行区域、航线不同对船舶的技术要求也不尽相同。即使同一航行区域、航线的水深、气象条件(如遇山洪暴发、雾、雪等)也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在这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具有提前掌握有关信息的优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办理船舶签证当时的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时间越长,变化的可能性越大,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变数也越大。
3.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签证。
4.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出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航次签证。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和《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等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进行归档。
2.定期签证。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定期签证批准单》和《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等相关证书证件进行归档。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