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关于船舶试航你必须了解到

  近日,在扬州海事部门的精心维护下,3艘超大型新型绿色滚装船顺利结束试航作业回靠船厂码头。据统计,今年以来扬州海事局已顺利开展新造船舶下水试航维护作业282艘次。

  扬州海事局在坚持抓好安全监管的同时,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企互动,倾听企业需求,助力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向高端船舶制造转型升级,努力营造一流海商环境。

  船舶试航,是指修造船舶时为测试船体、设备设施以及其他船舶操纵性能是不是满足船舶涉及要求和法律和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试验,是船舶建造的一个“必经”流程。船舶试航作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系泊实验,指船舶在码头靠泊期间开展测试,用来验证船舶是不是具备航行试验条件;二是航行试验,是指船舶通过在试航水域航行来对船舶性能进行更加全面的测试。

  由于试航船舶上的绝大部分设施、设备都是全新的,设备设施性能不稳定,船员不熟悉操作船舶设备和仪器,对设备的性能、基础原理、操作方法、特点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存在认识不足和欠缺。

  船舶未向海事机构报备就擅自试航。部分船方安全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未经报备就擅自试航,极易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船舶修造企业未编制固定格式的试航作业安全检查表,确认船舶能够很好的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及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试航人员开展的应急演练流于形式,试航人员对试航船舶设备的性能和操作不熟悉,尤其当紧迫情况出现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提前制定试航方案,试航方案应当明确试航活动及其效用试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计划安排。

  建立试航前会议制度,船舶修造企业应在制订船舶试航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参与船舶试航的船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召开试航前会议。

  配备足够数量的适任船员,尚且还没有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试航船舶,其配员数量应当满足同等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公司有一艘新造船即将进行试航作业,需不需要报告海事管理机构?需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新造船舶试航作业需要办理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维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会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需办理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由于新造船适航作业的特殊性,以及船厂码头、船坞等一般位于通航水域岸线内,新造船试航作业通常会对正常的船舶通航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就需要办理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试航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是船舶修造企业,若是船舶修造企业委托相关单位做试航的,不改变试航活动安全的责任主体。

  当获得准予报备的通知后,应携带准予备查的《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及其它有关的资料提前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

  海事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调查、处罚以及安全教育。后续问题整改解决后,需重新申报。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应注意恶劣天气影响,不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

  试航船舶严格落实航行值班要求、按规定记录法定文书、开启助航设备、显示试航号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