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世界飞行船只及其所载货品、物品监管方法》,自一九九二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开展, 便利进出境船只运送,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只及其所载货品、物品的管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进出境世界飞行船只”(以下简称“船只”)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世界间运营的境内
第三条船只应当经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许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靠、装卸货品、物品和上下
人员,并承受海关监管。船只在海关监管区内停靠、移泊、装卸货品、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址由当地港务
局提早告诉海关;船只在非海关监管区停靠、移泊、装卸货品、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谈判海关
船只如需经过未建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许在未建立海关的港口停靠、装卸货品、物品和上下人员,应
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谈判海关后赞同,承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则向海关交纳规费。
第四条船只负责人或许其署理人应当将船只到港和离港的时刻提早二十四小时告诉海关,将船只装卸货品
第五条船只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建立海关的地址停靠,上下人员或许投掷、起卸货品、物品,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只和出境的境内船只,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许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赞同从事进出境世界客货运送事务的境内船只,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只进出境(港)
第八条船只装卸进出口货品、物品或许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按照实践申报,并承受海关检查。
(八)海关监管需求的其他单证;船只到港时,船只负责人或其署理人若无法及时供给完全的《进口载
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确保函,并经海关赞同后能够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完全
船只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前,境外船只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送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好无损地
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只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只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第十条船只装载出口货品前,货品署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品产生退载,船只负责人或其
第十一条船只出境时,应当向海关按照实践申报。船只负责人或其署理应当向海关递送下列单证:
第十二条海关检查船只时,船只负责人应当参与,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使人员敞开船上的舱室,房间
,贮存场所;有私运嫌疑的,并应当开拆或许躲藏私运货品、物品的部位,搬移货品、物料等。必要时,
海关有权会集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结束,船只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载上签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按时参与,而且敞开行李包件和贮存物品的场所
第十三条船只停港期间,船只、船员一切的烟酒应当由海关加封(海关规则留用定量在外)。对船用物料
和船只、船员一切的钱银、金银,能够由海关视情予以加封,船只负责人应当维护海关封志的完好。如需
启封,应当由船只负责人向海关书面请求。必要时,船只负责人还应供给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品、物品,应当存放在经海关挂号注册的或经海关赞同的库房和场所。
第十五条进口货品经海关在提上加盖放行章后, 仓储、货运部方可交给,货品一切人或其署理人方可提运
出口货品经海关在装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后,仓储、货品运送部分方可装船,船只负责人方可签收货单。
第十六条船只起卸进口货品、物品结束后,船只负责人应当将反映实践起卸状况的交代单据和溢、短、误
溢、短卸和误卸货品经海关承认由原载船只负责人或货品一切人从起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别离处理退
运、进口等手续。必要时,经海关赞同,能够延期三个月。逾期不办手续的,由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船只添装或起添船用燃料、物料,船只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共用烟酒、食物,应当由
船只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只
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请求,由接收单位托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处理有关手续。
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六个月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
第十八条进出境的境内船只兼营或改营境内运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世界国内运送船
第十九条凡违背本方法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