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加深,很多人都想要选择视野更开阔、配套设施更完善的高层居住。
你关心的消防安全问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作出了详细解释!
《规定》明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相关的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等决策部署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加强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和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一)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这是一种很好的立法手段,通过行政法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来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样规定以后,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二)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有所区别,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笔者起草制定的《大连市消防条例》中也有所提及,这次《规定》终于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回应高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手段。《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和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二是全面实施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专用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四)规范电瓶车管理。电瓶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文件予以治理。从立法文件看,《规定》首次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五)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首次。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六)《规定》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是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民主与法制时报》,要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邵春雷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