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2. 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 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 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1.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1.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 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1.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一)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1.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合使用的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合使用的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九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当作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能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任职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四条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都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的一等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75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相关的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能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相关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别的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相关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九条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申请参加相应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不足以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到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特免证明事宜。

  第三十五条办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办理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办理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办理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合乎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四十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做评价:

  对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根据结果得出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有关要求,我国可以与之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船员持有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船员证书,方可向我国申请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允许超出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三)拥有非常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情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做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负有责任的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该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来进行。对于考核根据结果得出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九条按照第四十八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审核。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可以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可以申请适任证书。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第六十四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适任证书的第(二)、(三)项船员和在公务船上任职的船员,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申请本规则的相应适任证书。

  第六十五条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六十六条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对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