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用到的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仓储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可以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消火栓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查找了规范,并没有具体的“保护距离”的规定。
最起码这个距离要不能影响人员的操作,就是说:人能够顺利地站在消火栓箱前面,打开箱门,拿出水龙带,连接水枪和水带,并且有通道可以展开水带!
很多企业自己制定了企业标准,比如消防器材多少米半径之内不能被占用,有规定0.8米、1米、1.2米,甚至有的企业规定消防器材,2米内都不能存放物品。
有些地方政府的消防管理规定竟然有消火栓5米半径范围内禁止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等。
很多单位,除了对消防器材设置标识,还有使用方法或步骤的图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很多地方消防检查人员确有灭火器“年检”要求,主要是根据是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按时进行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 [2000]423号〉文件中有规定:单位理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此外,部分消防检查人员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作为依据,试图让灭火器列入消防设施,甚至个别省份地方消防条例明确灭火器“年检”要求。
而在有关灭火器的其他法规标准中,我们又能见到“3+1”或“5+2”的检查维修要求。究竟如何请看下文:
很多用户在购买灭火器之前都会对产品作详细的了解,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灭火器有效期,因为很多人都不清楚国家规定的灭火器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担心万一过期了,会在使用中遇到麻烦,下面就跟大家评评最详细的灭火器有效期规定。
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国家规定了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另外一个方面,灭火器里的灭火剂也有它自己有效期,这也就是我们说的维修年限。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一般根据灭火器的类型不同,维修的期限也不一样。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经首次维检以后每满1年有必要进行维检,这就是我们说的“3+1”。
而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经首次维修以后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至具有三级以上的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做维护保养;这就是“5+2”。
而这个日期是印在合格证上,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如果在平时发现灭火器出现生锈、老化、压力不足(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不仅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而且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安全,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允许超出总灭火器数量的四分之一。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大家可要定时对自家的灭火器做维修保养,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