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江苏: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4月1日开始

  近日,江苏海事局部署开展了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现结合江苏海事局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船长20米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船长10米以上内河船舶,不适用于无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非机动船。其他船舶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应检查。

  (3)船员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船员的适任证书是否与该船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相符,船员任职是否有“低等级高职务”的现象;是不是满足不同航行时间对配员的不同要求。

  (3)船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类型、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是否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相符;

  (4)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是否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1)船员是否掌握其负责的关键性设备的操作能力(如:电子海图/雷达等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施、机电设施、防污染设备等关键性设备)

  (2)船员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是否掌握相应实操能力(如:进出港/法定日志记录/岸电使用);

  (1)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如:避碰规则、值班规则、航行信息、危险货物载运、船舶配载和系固安全准则规范等);

  (2)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如: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船舶是否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船员是否熟悉助航、主辅动力、防污染等设备操作(如:AIS、雷达、测深仪、舵机、主机、发电机、油水分离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等);

  (4)船员对船上的应急照明、蓄电池、个人救生设备、船舶消防设施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1)船舶是否制定应急反应程序;船舶是否制定应变部署表、应变部署表是否与油污应急计划相一致,并保持更新。

  (2)船员是否清楚应急情况下的报告程序,能否及时向公司报告及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3)船舶是否定时进行相关应急情况操作的演习,是否按要求做记录,如发现记录与严重不符或存在虚假记录,建议开展演习。

  (1)液货船:船员是否熟悉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以及应急处置、货舱保护、货泵舱保护、排放和洗舱以及装卸作业要求等;

  (2)装载易流态货物船舶: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货物特性及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已经流态化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结合事故经验、季节性天气、特定航区的要求,核查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航次)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如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是否及时接受气象预报及相应分析,航行于排放控制区是否开展换油操作/航行桥区是否提前规划航路等)。

  安检员按照《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试行)》选择目标船舶,对依据《江苏海事局船舶安全等级标识管理系统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标识的在船舶配员、船员履职等方面有一定的问题的船舶,应优先选择。

  突出船员对关键设备、重要活动的现场实操能力检查,避免通过简单问答代替实际操作。要通过检查船员实际操作和演练,验证船员是否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是否熟悉掌握关键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是否严格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等。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安全与防污染缺陷时,应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项目。

  (三)安检员应依据有关条款和客观事实,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检查是否存在缺陷,并对发现的缺陷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专项检查结束后,安检员应填写《检查表》,将发现的所有缺陷写入《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签注“2023年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字样。《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信息应及时录入船舶安全监督系统并勾选专项检查标识。

  (四)专项检查发现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开航前纠正的缺陷。

  应要求船舶在本港或经同意驶往的下一港纠正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复查合格,其他缺陷按照《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要求做处理。

  良好的船员实操能力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的条件。希望各航运公司、船舶及船员能够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生产规格要求做好船员实操技能日常培训、评估等各项工作,不断的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减少并逐步消除因船员实操能力不够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