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渔船全面配置“两桶”,实行渔船废油和生活垃圾回收制度和渔港全面落实“一港一策”,实行污水、垃圾收集处置的污染防治措施,已列入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任务清单,并纳入年度县区(管委会)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重点考核指标,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现就逐步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承担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加大对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渔港所有者或经营者、船东船长是落实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务必自觉遵守相关规范落实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防止渔港渔船污染海洋环境。各相关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渔港、渔船经营主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做好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
2023年底前,沿海所有在册渔船“两桶”配置率达100%,实行渔船废油和生活垃圾回收制度;沿海一级及以上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垃圾收集处置率达100%。
根据农业农村部《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见附件)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须制定垃圾和油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置等规章制度,建设垃圾和油污水收集点,配置相应的设备、工具,加强渔港日常清理保洁工作,及时接收处置渔船含油污水、洗舱水、船上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水,清理港区海漂垃圾、贝壳类废弃物和废旧渔具、船舶残骸等,保持渔港区域环境整洁。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协调推进辖区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指导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清理和处置工作。三级渔港及其他等级渔港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切实推进辖区渔港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做好渔船垃圾回收。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沿海所有在册渔船必须全部配置垃圾桶和油污桶,渔船的生活垃圾污水、油污水、洗舱水和生活垃圾等应做好收集保存,不得随意排放入海,待进港后由渔港统一收集、转运、处置。
二是按规范做好渔船拆解。渔船拆解应严格按照《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农办渔〔2021〕13号)进行,拆解厂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营业范围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除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外,其它渔船应在拆解厂进行拆解,渔船拆解应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预案,妥善处理燃油、油污水、洗舱水以及各种垃圾,防范拆解过程污染海洋环境。
三是严格渔业船舶检验。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规定,严格渔船及船用产品检验,对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船用产品,以及使用老旧、破损柴油机等可能会产生污染的设施应责令船东船长及时整改;要督促指导渔船全面落实“两桶”的配备、规范放置和使用,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须附标记船名号“两桶”的照片,以扫描件形式及时存档备查)。
各单位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渔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道德意识。要充分的利用宣传栏、互联网、微信等平台,通过标语、张贴公益海报、制作宣传单、举办防污染培训等形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开展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逐步提升渔业船员及渔港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渔船渔港节能减排和防止污染新模式新技术,鼓励渔民使用标准化渔船、节能渔机产品,更新淘汰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渔船及技术装备。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应强化渔港渔船防治污染的日常监管检查,严格按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开展防治工作,完善执法工作台账,结合“蓝剑行动”、渔港巡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工作,重点检查渔港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污染防治规章制度、是否设置渔船垃圾和油污水收集点、是不是真的存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倾倒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渔船检验证书上记载的防污染设施设备是否处于适用状态;渔船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要求做污染物排放作业、排放作业是否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渔船是否按照拆解规定进行拆解。
各地可根据以下标准指导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具备条件的渔港或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执行更高标准。
进港船舶含油污水委托专业公司做统一收集处理的,不需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自行处理的,需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设置含油污水接收点一处,配备含油污水专用收集桶,用于接收从船上收集的含油污水。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含油污水回收船(或含油污水接收槽车),建造含油污水储存池,以满足含油污水收集需求。
含油污水应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并建立含油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也可配备油水分离设施一套,用于对污水进行强化分离,满足污水处理水质要求后,按照生活垃圾污水进行处理。
(一)码头直接卸货区域(包括直接卸货并交易的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污水中固体物在沉淀后作为固体垃圾处理。
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进港船舶生活垃圾污水接收设施,以满足进港船舶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需求。
1.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铺设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渔港,应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配置污水沉淀池和污水处理站,解决能力应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或将污水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城市污水厂处理,建立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以满足渔港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1.进港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每个渔港至少设置一个进港船舶垃圾接收点,对进港船舶上收集的垃圾进行接收和分类处理。
3.固态废料及有害材料储存设施。每个渔港至少设置1座固废收集站,专门用于存放船上、渔港水域和码头上收集到的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
2.渔港垃圾自行处理的,应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配备与垃圾清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工具(或垃圾清扫车)和垃圾转运车,每个渔港应至少配备一辆转运车。
(一)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配备清洁船一艘,用于收集漂浮垃圾、零星油污等渔港水域漂浮污染物。
(二)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具有围油栏布放和浮油回收功能的清污船,用于打捞海上漂浮垃圾、收集渔业船舶上的生活垃圾、污油和污水等废弃物。配备清污船的渔港可不再配备清洁船。
(一)配备便携式喷洒装置等油污清理洗涤设施,用于清除水面、码头等场所的溢油污染。
(二)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水面溢油智能监测报警系统,全天候监测水面溢油情况。
(三)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围油栏、吸油毡(吸油机)、油拖网等防油污设备,用于处理渔港水域发生的溢油事故。
(一)每个渔港应至少配置环保厕所一座,厕所及其坑位数量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并正常运行。
(二)具备条件的渔港可规划固定的绿化区,绿化区面积应占渔港陆域面积10%以上,主要种植具备较强空气净化能力的树种及芳香花卉。
在渔港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渔港防污染宣传设施(宣传板、宣传栏、标语、标识版等),规章制度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