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切初度请求我国船级社查验的营运船只均应向本社请求初度查验,包含从国外购入和从国内其他船只查验组织转入本社查验的营运船只。
2、 营运船只初度查验请求由船东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提交,并应运用本社专用格局《非入级船只营运查验请求》(Form:RWPDS702-A)(可通过CCS网站下载)。如船东请求时未运用CCS专用格局,如电话、传真等,还应合作本社验船师填写CCS专用格局请求书。
3、 如本社接纳请求的分社/办事处要求对船只进行初检前的勘验,详细勘验要求由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提出。
4、 经本社总部赞同,接纳请求的分社/办事处方能正式承受初度查验查验请求。
5、 本社正式承受初度查验请求后应告诉船东。船东应按《法规》要求供给一套船只图纸供本社复核/或审图。本社承受初度查验分社/办事处将对船东供给的图纸与实船进行核对。
6、 在本社进行勘验、图纸与实船核对、审图、初度查验期间,船东应供给查验条件并合作本社验船师的查验作业。
7、 查验合格后,本社将依据《法规》要求签发相应的证书。对下述船只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将只能签发有用期为5个月的暂时证书。待总部审阅相关查验檀卷后,再由总部或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换发全期证书:
(1)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含城镇船只)、高速客船(不含港内飞行和公事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等)、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川江滚装船。
(2)液化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含油驳);
8、 如查验完成后,船只存在暂时不能消除的严重缺点或留传项目或有查验项目需展期的,本社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将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船东应在条件证书有用期内消除留传问题,并于条件证书到期前向本社请求附加查验。经本社查验合格后,再按规则签发暂时证书/全期证书。
1、 船只下述定期查验到期前,船东应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请求定期查验,查验请求格局同一、 2、规则:
海船和河船换证查验(定期查验)、船底外部查验(坞内查验)、艉轴/螺旋桨轴查验、锅炉查验、替代换证查验的特别定期查验、展期查验。
2、 船只下述定期查验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船东应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请求定期查验,查验请求格局同一、2、规则:
3、 船只下述定期查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船东应就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请求定期查验,查验请求格局同一、2、规则:
4、 在本社进行检测验证期间,船东应供给查验条件并合作本社验船师的查验作业。
5、 查验合格后,本社将依据《法规》要求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证书。对下述船只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将只能签发有用期为5个月的暂时证书。待总部审阅相关查验檀卷后,再由总部换发全期证书:
(1)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含城镇船只)、高速客船(不含港内飞行和公事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等)、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川江滚装船。
6、 如查验完成后,船只存在暂时不能消除的严重缺点或留传项目或有查验项目需展期的,本社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将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船东应在条件证书有用期内消除留传问题,并于条件证书到期前向本社请求附加查验。经本社查验合格后,再按规则签发暂时证书/全期证书。
1、 遇有下述状况之一者,船东应就近向向本社分社/办事处请求附加查验,查验请求格局同一、2、规则:
2、 在本社进行检测验证期间,船东应供给查验条件并合作本社验船师的查验作业。
3、 查验合格后,本社将视状况在原证书上进行更改并签署或从头签发相应证书。对下述船只履行查验分社/办事处将只能签发有用期为5个月的暂时证书。待总部审阅相关查验檀卷后,再由总部换发全期证书:
(1)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含城镇船只)、高速客船(不含港内飞行和公事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等)、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川江滚装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