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开展危化品高质量选船以来,选船机制逐步得到码头(货主)、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及航运公司的认可,各相关方热情参加,选船机制在推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技术状况完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提升方面发挥了逐渐重要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一些环节方面的风险。
选船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吸收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船机制进行了升级改版,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了选船程序,优化了检查标准,调整了惩戒期限,畅通了申诉救济渠道,形成了新版的《长江江苏段危化品码头(货主)高质量选船机制》,并将于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让我们共同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参考借鉴OCIMF国际上通用的油公司检查、CDI检查等形式,推动行业提升自我管理,进一步发挥码头(货主)通过市场调节手段促进安全管理提升方面的作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整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范化解的双重预防机制,也充足表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的要求。
进一步细化程序,完善制度,明确码头(货主)、选船检查机构及危化品船舶等主体的责任。要求船舶提前与码头(货主)沟通选船检查需求,需要检查的,码头(货主)应提前24小时通知选船检查人员,选船检查机构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检查人员认为被检船舶不符合最低选船检查标准的,由检查机构质量控制部门进行把关,建立二级审批制度。
要求危化品码头(货主)、航运公司等单位加强选船信息平台使用,及时填报相关基础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保持更新。选船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选船检查、评估结果,信用承诺书实时上传至信息平台,且平台以短信等方式主动向航运公司推送检查结果、评估结果、惩戒等信息。
建立对有异议的检查、不良信息认定的救济程序,对于确非主观故意、主动消除或无危害后果的,按规定免于惩戒。船舶对选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选船检查机构检查质量控制部门申请复核,仍不满意复核结果的还可向委托人码头(货主)进行申诉。
选船机制运行的目标是通过行业的自我完善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维护船舶技术状况,提高人员操作水平,淘汰一批低标准船舶;惩戒的应用是吸收诚信管理的内涵,推动企业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理念转变,树立“守信处处畅通,失信处处受限”的导向,实现行业整体安全意识、管理上的水准、技术状况的普遍提升。此外,本次调整也听取各方意见,大幅度降低了惩戒的期限。
根据前期检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2021年底发布的省区域标准,对现行检查标准重点优化。补充新的检查要求,如增加视频监控设备等;规范检查项目描述,如固定CO2灭火系统更改为固定灭火系统等;优化检查项目的风险等级,如提升高位/高高位故障缺陷的风险等级,降低设备标识的风险等级等;根据检查逻辑关系合并关联检查项目,如合并货泵应急切断及温度传感器的检查项目。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到较多的内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专业相关知识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减少船舶因违章被惩戒的比例,提高了船舶因安全技术状况差、管理上的水准低等因素导致选船检查不通过被惩戒的比例。各船舶特别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如选船检查中被查到有I类缺陷,录入信息平台后将立即实施1个月的惩戒。
为帮助航运公司提高管理上的水准,新机制要求第三方选船检查机构按季度、年度编制船舶缺陷分析报告,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航运企业能结合分析报告,对照开展本公司船舶检查缺陷的缘由分析,制定整改和风险化解措施。对于有培训、开展讲座等特定需求的航运公司,第三方选船机构也将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