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港航管理局,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各有关航运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逐步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我局组织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细则(试行)》(长航安〔2018〕136号》进行了修订,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细则》,经长航局201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相关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拟通过三峡船闸、升船机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支持配合三峡局开展过闸安检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过闸安检区域锚泊及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和反恐、治安管理。
第四条 过闸安检区域是指长江干线宜昌长江公路大桥至秭归县庙河之间用于过闸船舶等待及接受过闸安检、停泊待闸的区域。
过闸船舶安检区域分为安检区和合格区。安检区是指船舶接受过闸安检的水域,合格区是指过闸安检合格的船舶集中等待过闸的水域,合格区内的船舶实施封闭管理。安检区和合格区根据船舶安检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过闸安检区域的划分见附件1,三峡局可以根据过闸安检真实的情况对过闸安检区域做调整,向长航局报备并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过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二)对船员进行了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填写《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
(三)对所载货物进行了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货物装载符合配载、系固的要求,填写《过闸船舶货物登记表》。
(五)已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应变部署表的内容。
(六)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对所载乘客进行了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登记,填写《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并向乘客宣传了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需要注意的几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载运危险物品过闸船舶的装载情况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的要求,且已按规定进行了申报;随船携带有本航次所载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一)机电和应急设备,最重要的包含: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
(二)航行和通信设施,最重要的包含:VHF(甚高频)电话、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导航系统(北斗等)、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最重要的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载运危险物品船舶还应当自查火星熄灭器、舱面水雾系统。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该依据第七条自查情况填写《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应当经船长签字确认并在船上保存至少1年。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及清单列明物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过闸船舶应当确保提供的材料完整、清晰、准确,若内容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二)过闸船舶涉嫌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当核查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所提供清单是否一致。
(三)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检查火星熄灭器和舱面水雾系统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三峡局应当对安检人员进行过闸安检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过闸安检工作证”。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一)安检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着装统一,出示工作证件,并向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说明来意。
(二)告知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所检查的项目、应当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为配合检查而应采取的行动。
(三)通过查阅证书、文书和相关记录,近观检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等方式开展检查。
(五)制作过闸安检记录,由船长和安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包含指纹、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等信息化身份识别方式),船长拒绝确认或不能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使用视频记录设备对过闸安检过程进行记录,视频记录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过闸安检活动时开始,至过闸安检活动结束时停止,全程不间断。
第十八条 安检人员在安检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将安检结果现场反馈给被检船舶。《过闸安检记录表》能够正常的使用纸质单证,也可使用不可修改的电子单证。
第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作出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并不予安排过闸:
(七)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或者不能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九)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船舶的火星熄灭器或者舱面水雾系统未按照标准配置或者异常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安检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及整改要求。
过闸船舶因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项问题造成安检不合格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驶离安检区进行整改,按指令可在本次安检结束24小时后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复查。若7日内未整改合格或未申请过闸安检复查的,由三峡局取消本次过闸申报,该船舶应当驶出过闸安检区域并向三峡局报告。
过闸船舶因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八)(九)项问题造成安检不合格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驶出过闸安检区域,由三峡局直接取消本次过闸申报。
第二十一条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和合格区内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不得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人员、装卸物品,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未接到三峡局发航指令不得驶出合格区。
船舶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三峡局进行查证,查证属实的由三峡局下达《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取消安检合格结果,该船舶在收到《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驶离合格区,可在收到《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24小时后向三峡局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过闸安检合格船舶因人员突发疾病等紧急状况需要离船或需调换船员的,应当向三峡局报告,并确保在开航前配备足额船员。船舶有人员变动的应当重新向三峡局填报《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或《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三峡局在船舶开航前应当对船上人员进行核实,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三峡局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船舶的陈述和申辩。船舶对过闸安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过闸安检记录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三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书面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主要证据。
第二十四条 三峡局自收到船舶的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船舶申请的项目组织复核,并向船舶书面送达《过闸安检复核通知书》。
经过复核,认为原过闸安检不合格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安检决定;认为原过闸安检不合格决定不正确的,按照复核意见重新作出安检决定。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过闸安检合格后发生意外事故或险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告知三峡局,由三峡局下达《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取消安检合格结果。船舶脱险后,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告知三峡局,三峡局重新安排过闸安检。
第二十六条 三峡局在三峡坝上、葛洲坝坝下、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设置检查站点,分别负责下行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上行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以适应过闸船舶数量需求。三峡局应为安检人员配备满足有效、便捷开展过闸安检及相关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交通车辆和船艇、技术设备、办公用品、安检服装、劳保用品、视频记录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三峡局应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技术方法接入海事、公安、港口、航道、船检、通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共享船舶、船员、乘客、货物等信息。
第三十条 长航局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年度过闸安检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应至少半年1次,每次至少对1个安检站点做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过闸安检工作人员在过闸安检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长航局、三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过闸安检工作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三条 违反《办法》规定,由三峡局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下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上行连续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必要时,三峡局可以在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水域对安检合格的船舶进行复检。
第三十六条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过闸安检记录表、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和过闸船舶货物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6。三峡局可以根据过闸安检真实的情况对表格内容和样式做调整,向长航局报备后以公告形式对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长航局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细则(试行)》(长航安〔2018〕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