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以燃烧的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可燃气体,易燃、可以燃烧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允许超出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模块设计的储存量。

  条文说明

  

  关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美国标准《干粉灭火系统标准》NFPA17-19984-1:“全淹没灭火系统只有在环绕火灾危险有永久性密封的空间处采用,这样的空间内能足以构成所要求的浓度,其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能超过封闭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面总内表面积的15%。不可关闭开口面积超过封闭空间的总内表面积的15%时,应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保护”。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5306:pt7-198814:“能用全淹没系统扑灭的火灾是包括可以燃烧的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18:“能用局部应用系统扑灭或控制的火灾是含有可以燃烧的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应该指出,在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时也能够使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具体选型由设计者根据真实的情况决定。

  

  规定“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出于以下考虑:国家标准规定干粉灭火剂的松密度大于或等于0.80g/mL(kg/L),若设计浓度按0.65kg/m计算,则体积为0.81L。因目前国内厂家没提供驱动气体系数数据,现按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4数据:1kg干粉灭火剂需要40L标准状态下氮气(标准状态下氮气密度为1.251g/L),那么0.65kg干粉灭火剂需要26L(32.526g)氮气;如是,粉雾的密度为25.5g/L [(650+32.526)g/(26+0.81)L],显然比空气重(标准状态下空气密度为1.293g/L,常态下空气密度更小)。另外,一般都是从上向下喷射,带有一定动能和势能,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故作此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这里容器缘口是指容器的上边沿,它距液面不应小于150mm;150mm是测定喷头保护面积等参数的试验条件。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高速喷射的粉体流喷到液体表面时,不引起液体的飞溅,避免产生流淌火,带来更大的火灾危险,所以应遵循该试验条件。

  

  

  

  

  1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小于8个是基于我国现状的暂定数据。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为5个以上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是等效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12416-2:20017的数据;48h内不能恢复时应有备用量是参照《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193-93(1999年版)确定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的数量和系统恢复时间是设置备用灭火剂的两个并列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就应设置备用量。

  应该指出,设置备用灭火剂不限于这两个条件,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大或为重要场所时,为了不间断保护,也可设置备用灭火剂。

  2灭火剂备用量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模块设计的储存量。

  3备用干粉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作用。当主用干粉储存容器不可以使用时,备用干粉储存容器能够立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查找上节下节收藏笔记评论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