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行政处分典型案子】易燃易爆风险化学品贮存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众所周知,风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辐射等风险性,并在必定条件下能引起焚烧、爆破和导致人员中毒、灼伤、逝世等事端,因而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在事端防备中起到至关重要的效果。为逐渐推进企业自动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强化安全出产认识,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发布1起相关典型事例。

  2023年3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法律人员对北京二商肉类食物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风险化学品贮存间进行法律查看,发现该出产经营单位存在:

  针对查看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查看记载》,下达了《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查询,责令该单坐落规则日期前整改结束。法律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现实进行了进一步查询问询,并制作了《问询笔录》,被问询人对存在的违法现实无异议。

  针对北京二商肉类食物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拟对该单位施行罚款的行政处分。

  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则:“出产、贮存风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确保处于适用状况。”

  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贮存风险化学品的单位理应当树立风险化学品出入库核对、挂号准则。……”

  根据《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和(十)项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出产、贮存风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十)贮存风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树立风险化学品出入库核对、挂号准则的;……”

  上述第1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参照《北京市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中《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则裁量基准第(十三)项规则,该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归于根底裁量A档,依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出产、贮存风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有2个的,能够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第2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参照《北京市安全出产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中《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则裁量基准第(十五)项规则:“该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归于根底裁量A档,依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既未树立风险化学品出入库核对准则,也未树立出入库挂号准则的,能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严重行政法律决议法制审阅和行政处分团体评论,对上述2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兼并处分,给予该单位6.5万元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