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1伤!湛江市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4·18物体打击事故查明

  近日,湛江市霞山区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湛江市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4·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4月18日16时许,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89-91号的湛江市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8万元。

  湛江市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通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法定代表人潘某军,住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89-91号洗车场西北面600平方米场地。事故发生时共有员工:7人。主要经营:仓储(除危险品及危险废物的仓储)、国内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

  3.程某飞,男,汉族,49岁,事故死者,广运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货物装卸、搬运等工作。

  4.吴某,男,汉族,36岁,广运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叉车的操作、货物装卸、搬运等工作。

  5.郑某伟,男,汉族,38岁,广运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货物装卸、搬运等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程某飞,男,汉族,49岁,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

  2023年3月中旬,和某全从其他收废品的流动从业人员手中,以废品收购的形式购入7个大小不同的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瓶。2023年4月13日,和某全委托广运通公司将灭火剂瓶运输到广州番禺(货运单编号:7099823,货运编号:7099755-7),并将货物运送到广运通公司的仓库存放。

  2023年4月18日16时许,广运通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孟要求吴某、程某飞和郑某伟等三人将灭火剂瓶装运到本公司的货车上,其中吴某负责用叉车将灭火剂瓶运送到汽车车厢尾部,然后与程某飞和郑某伟一起将灭火剂瓶从车厢尾部搬运到车厢的里面,在程某飞搬运瓶身标注有番禺胜捷消防设施公司HFC-227字样的灭火剂瓶时,灭火剂瓶顶部与车厢发生碰撞损毁,灭火剂瓶压力瞬间释放并发生位移,瓶体在位移过程中对程某飞和吴某的身体造成了打击伤害,其中程某飞严重受伤,吴某受轻伤。程某飞于当晚20:35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广运通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孟于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15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新兴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收到信息后迅速派员赶往现场,了解事故的情况,按有关程序上报事故情况。霞山区委、区政府格外的重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职责,科学研判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

  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有序、分工明确、及时高效,不存在因为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程某飞缺乏基本的安全作业知识,对搬运灭火剂瓶的危险性缺乏基本的认识,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的方法,在搬运过程中碰撞灭火剂瓶头部,导致灭火剂瓶压力瞬间释放,引起瓶身位移打击程某飞和吴某的身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广运通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广运通公司“4·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广运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装卸货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公司没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和考核标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建立员工程某飞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日常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程某飞个人安全基本知识匮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搬运货物过程中作业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广运通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建议由湛江市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