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实施!试航船舶请注意!

  船舶试航是指修造船舶时为测试船体、设备设施以及其他船舶操纵性能是不是满足船舶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和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试验,是船舶建造的一个“必经”流程。

  需要。根据《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会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委托相关试航服务单位做试航活动的,不改变其安全主体责任。

  试航船舶应按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加强值班值守,保持瞭望,采用安全航速,保障安全。试航船舶进出复杂航段时,应备车备锚,加强瞭望,视情采取拖轮伴航等特别安全措施。

  海事部门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是,试航船舶未按规定报备擅自航行,极易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2015年1月15日,“皖神舟XX”轮试航过程中在长江干线万元,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2023年4月21日,芜湖某船厂新造试航船舶(本航次由芜湖驶往舟山)在长江#79浮附近水域与上行船舶“正阳X”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船体不同程度受损。

  船舶未根据相关要求配足适任船员,船舶修造企业对试航船员配备和适任能力把关不严。

  船员不熟悉新造船舶设备和仪器,对设备的性能、基础原理、操作方法、特点和需要注意的几点认识不足。

  在船人员总数超过核定人限额。船舶未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

  试航大纲存在缺陷,在开展操舵、回转等极限试验时,对出现的危险状况评估不足。

  未开展试航安全培训、未做必要的应急演练、未保持应急通信畅通、未配备必要应急拖船、护航艇等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修造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试航方案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要按规定配足船员,尚且还没有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应满足同级别船舶配员要求。

  开展救生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随船人员(船员除外)超过12人时应制定应急预案。

  试验大纲要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同意,科学评估试验风险,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试验。

  严格落实通航保障方案要求,落实必要安全措施,开展应急演练,保障试航活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