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经过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等检修和保护要求草案

  IMO船只体系与设备分委会(SSE) 第3次会议于2016年3月14-18日举行,IMO秘书长林基泽致开幕词,日本Susumu Ota博士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包含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以及下水设备(放艇),和开释设备定时检修和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客船)窗口防火完好性、消防)安全代替规划和安置的攻略、小型高速船的豁免带着救助艇、船上起重设备和绞车)安全措施等,现予简明介绍。

  分委会赞同了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开释设备的保护、全方面查看、操作测验、大修和修补的强制性要求草案。完结该要求是有关处理救生艇和救助艇安全(特别是测验期间)长时间作业的一部分。这些要求旨在为救生艇(包含自在下降救生艇)、救助艇及快速救助艇、下水设备和有关救生艇(包含有关自在下降救生艇下水设备的主要和非必须手法)装载卸载开释设备、救助艇、快速救助艇和吊艇架)下水救生筏)的保护、完全查看、操作测验、大修和修补事宜供给一致、安全和文件证明规范。

  分委会赞同了SOLAS条约有关操作预备、保护和查看的第III章第20条款修正案草案,以使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开释设备的保护、完全查看、操作测验、大修和修补的要求成为强制性,其在本届会议期间完结。该草案文本将提交海安委(MSC)第96次会议考虑以期经过。SOLAS条约修正案草案和强制性要求草案从前已由海安委第92次会议原则上经过,但被交回该分委会作进一步改进。SOLAS条约第III / 20条款修正案草案引入了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开释设备的保护、完全查看、操作测验、大修和修补事宜要按照新强制性规矩进行的要求。将要求主管部门保证由制造商或授权服务供给商(其有资历对所供给服务设备的每个结构和类型进行这些操作)根据SOLAS条约第III / 20条款对设备做全面查看、操作测验、修补和大修。

  分委员会赞同有关SOLAS条约第II 2/9.4.1.3条款的草案修正案,其阐明晰有关载客不超越36人的客船和船上载运60多人(但不超越240人)的特别用处船只的窗口防火完好性要求(requirements for fire integrity of windows)。该修正案草案将提交海安委(MSC)第97次会议赞同。

  分委会赞同1994年和2000年高速船规矩(HSC Code)的修正案草案,其答应小于30米(2000年HSC规矩)和20米(1994年HSC规矩)高速船豁免带着救助艇要求,只需满意有关带着救生艇筏的最低要求及人员可从水平或挨近水平的水里救出即可。该修正案草案将提交海安委第97次会议赞同及随后经过。

  分委会预备了有关船上起重设备和绞车安全的一套开始方针草案。设立了一个通讯小组以进一步拟定有关合适船上起重设备和绞车的方针草案和要求;有关可包含在脚注或攻略草案内可获用的职业规矩或规范的清单;有关支撑方针和功用要求的草案攻略(如需求),其包括有关新设备的规划、制作和制作事宜和有关船上起重设备和绞车日常查看、保护和操作的程序以及有关船上船员和岸基人员的了解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