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宁波海事局FSCO对某码头的一艘中国籍国际航行集装箱船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FSCO在对《航海日志》检查中发现该轮NO.1号救生艇超过三个月未进行脱钩并在水中进行操纵演练。检查期间,FSCO要求船方开展弃船演习,以核查该轮弃船演习的开展情况。演习结束后,FSCO指出了弃船演习问题所在,现场评估该轮弃船演习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对该轮实施滞留。
NO.1号救生艇超过三个月未进行脱钩并在水中进行操纵演练。---99(一周内纠正)
解读:《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4篇第3章19条要求,每艘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1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从该轮航海日志核实得知NO.1号救生艇上一次开展弃船演习时间是2017年11月14日,距检查之日已超过三个月。
存在船长及高级船员在弃船演习中现场指挥和组织不力,场面混乱,船员不明白自己的职责,动作不到位,操作不熟练等一系列缺陷。
解读:《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4篇第3章19条规定了弃船演习的最低要求,船方没有按照规则要求开展弃船演习。究其原因是大部分船员不熟悉自己的职责,导致诸多救生器材及设备设施准备不足,从而造成了演习场面混乱,动作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
3-2540应急准备由于上述缺陷反映出高级船员不熟悉应急演习的程序要求,不熟悉关键性设备的操作,不可以进行令人满意的弃船演习,判定船员在应急准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要求RO进行ISM附加审核。
解读:《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03修正案第4篇第9章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公司和船舶需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定》将安全管理的符合状态予以保持。船员在船因缺乏相关的训练,导致不熟悉演习的职责和程序,这在紧急状况时将严重威胁船员的生命安全。Part
3 3 3 除本条之3 3 4和3 3 5规定以外,每艘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1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3 3 4 当自由降落不可行时,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中,而不作自由降落,其条件是救生艇在每6个月内至少有1次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自由降落降放,并在水中进行操纵。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本局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12个月,但必须以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进行1次模拟的降落试验。
3 3 5 对于从事短期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其营运方式不允许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则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但是,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1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1次。
1 按照第6 4 2条要求的报警系统,利用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通知演习,将乘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使他们了解弃船命令;
1 公司和船舶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须被视作强制性要求。
(三)船方立即通知船级社验船师上船,针对船员在应急准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进行ISM附加审核,并出具附加审核报告。
(一)案例点评自“桑吉”轮事故以来,宁波辖区在PSC与FSC检查中将船舶演习特别是弃船演习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关注项目,该轮因救生艇超过三月未进行脱钩并在水中进行操纵,令FSCO怀疑该轮船员弃船实操的有效性,经现场评估该轮弃船演习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这也暴露出该轮每月1次的弃船演习效果不佳。由于现场弃船演习模拟的场景相对单一,久而久之,个别船舶和部分船员会在听到演习警报后紧张不起来,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想紧急状况下应该怎么办,而是觉得反正是演习,没什么值得额外注意的,到现场报个到,做个动作就行了。也反映出总指挥和现场指挥存在每次演习中没有真正评估演习的有效性,未指出演习中所存在的不足。船舶在接受检查时不能满意地完成弃船演习而遭滞留,更加不用说在真正发生紧急状况时,能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并能沉稳、熟练地操作,避免或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顺利完成弃船。
(二)相关建议该轮被滞留,体现了船公司、船长在演习方面管理的缺失。船公司需加强管理力度,建立严格的体系文件,使船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以便充分保障船员在日常工作的安全与适任;船舶管理的人要按公司体系文件,切实加强船舶管理,针对各项演习可制定一份演习评估表,除记载各项演习步骤、职责外,还可记录每一人员执行命令是否快速准确、穿着是不是正确、动作是不是到位、是否忘带规定物品、是否有人职责不清在旁观望等,以便下一次进行改进。
演习结束后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进行点评时应指出所有存在的不足,还可让所有人员互相点评,针对不足进行正确的演示纠正。只有这样才可以实际做到每次演习让每个船员得到煅练、从每一个不足中得到提高,才可以沉着应对各类检查,在紧急状况发生时不至于手足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