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性质、地位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我国船舶检验目前分为法定检验、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后三种检验由中国船级社承办。法定检验由国家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机构以及国家海事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1.强制性。《船检条例》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向船检机构申请相关检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权威性。《船检条例》规定,国家海事局是实施各项检验的主管机构。国家海事局2003年颁布的《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3.专业性。从事船舶检验的人员一定持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要求从业人员是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船检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海事局提出再复验。

  4.合法性。一是执行法定检验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适合使用的范围要合法,比如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权限等;三是船舶检验程序要合法;四是验船人员资质要合法;五是检验的结论必须合法。

  5.组织性。船舶检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只能以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名义作出许可。所以船舶检验人员并不具备独立性,而其从事船舶法定检验是一种组织行为。

  6.物化性。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检机构应依规定签发检验证书,同时还有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证明等,并妥善保存好船检档案。一旦产生法律后果,证书类就成为书证,图纸类就成物证。

  7.被动性。船舶法定检验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从法定检验的程序还是从行为本身来看都具有被动性。

  8.灵活性。在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绝不能因技术规范、规则设有相应规定或标准,就阻碍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近年技术规则、规范的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就是一个说明。

  1.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船舶检验机构是为数不多的未单设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之一。法定检验是一种监督性质的检验,其结果一旦被采信,将承担法律责任。

  2.船舶检验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船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船检条例》中规定的涂改、伪造检验证书,擅自更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由海事机构负责实施。即使是在对船舶修造的管理上,也应由海事机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确保船舶质量是航行安全的必要条件,而绝不是充分条件;船检承担的仅仅是检验时刻技术状况的责任,不对此后由于不正确使用所发生的问题负责,但是由于工作疏漏、失职等留下的隐患,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行政许可法》、《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明确了船检机构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如因为检验不到位,造成船舶没办法使用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又签发了合格的检验证书,根据《国家赔偿法》,船检机构就有可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验船人员由于工作疏漏、失职甚至渎职,如造成船舶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异地检验、越权检验、滥发证书等,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漏检了必检项目等,又签发了检验证书,且这种行为与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必然关联,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