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至17日,由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案在荣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海波担任第一公诉人,荣成市人民法院院长赵欣担任审判长。
该案被认定为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规作业开启船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致使大量二氧化碳瞬间释放进货船机舱内,造成现场修东西的人和船员10人中毒窒息死亡、19人受伤。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包括船长在内的6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6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与有关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合同》和《船舶救生消防设施检验合作协议》后,福建海运集团“金海翔”号轮船从2019年5月17日开始,停靠山东西霞口修船厂做维修,计划修理22天。
当月25日16时,荣成市公安局接到“金海翔”号轮船船长郑某云的报警电线时许轮船发生二氧化碳泄漏,机舱内多人中毒死亡。荣成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于当天就立案侦查。
起诉书指控,为了给验船师提供数据,事发当天11时1分至11时30分左右,福建海运集团船技部机务主管兼“金海翔”号轮船驻厂代表潘某雄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船长郑某云,让其提供二氧化碳铭牌及钢瓶数量等信息,郑某云随即又通过微信安排轮船三副李某振,去查看二氧化碳间钢瓶铭牌等情况。
李某振是“金海翔”轮三副,主管船上救生、消防设施等工作。接到上级指令后,当天14时42分,李某振独自一人到二氧化碳间查看钢瓶顶部铭牌,由于钢瓶过高,李某振脚踏钢瓶支架,手扳钢瓶顶部,攀附在钢瓶上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李某振不慎触碰到瓶头阀的开启压柄,意外开启瓶头阀,导致钢瓶中的二氧化碳气体进入集流管并发出气体释放声响,李某振见状后欲将瓶头阀关闭,但因不了解瓶头阀结构,未能将其关闭。
这时,李某振想起了向人求助。14时43分至15时06分,李某振两次与两天前进入“金海翔”轮对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来进行检测的江苏省南通海鸥救生防护有限公司安检员陈某锋微信通话联系,咨询处置措施。
“他(陈某锋)在语音中告诉我铭牌在钢瓶的上面,我也找到了,就是刻上去的一些数字,但是我看不清楚,所以我踩着固定瓶子的角铁架,左手扶了一下瓶子旁边的东西,右手抓住瓶子上部瓶头阀,想爬上去记录这些数字,这样一个时间段把瓶头阀误开了。”李某振事后供述说。
陈某锋当时正在高速上,便通过手机告知李某振要用扳手将增压阀两个驱动管拆掉,将进入集流管的二氧化碳排出。李某振在按照陈某锋的指导做相关操作过程中,因慌乱误抓了增压阀上的压柄,意外将增压阀打开,导致集流管内的二氧化碳进入驱动管路,瞬间将84个二氧化碳钢瓶的瓶头阀及通往机舱的总阀开启,导致大量二氧化碳排放至机舱。
办案人员介绍,如果是正常启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有30秒声光报警。但由于李某振非正常启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没有事先预警和对人员提前进行疏散,致使机舱内38名作业人员中毒窒息,8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人受伤(含6名施救人员)。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从走进二氧化碳间到事发,不到30分钟,李某振多次走出二氧化碳间,向在甲板上工作的水手长江某宁和水手张某群寻求帮助,让二人寻找船长,但他们二人都未理会。
证人张某波证实,事发当天,曾听到有人喊过“快叫船长、叫船长”的话,当时他走到二氧化碳间时看到出来一个男的,朝着西面喊“找船长”,但不知道该男子朝谁喊船长。
李某振供述称,在二氧化碳气瓶漏气后,自己多次让张某群去叫船长,并告诉张气瓶漏气的事实。“我还冲他发火了,嫌他不动不叫船长。”
船上的监控录像清晰记录,2019年5月25日14时58分、15时02分、15时04分,李某振三次向张某群求助,让他赶紧叫船长。在该时间段内,李某振也多次叫江某宁去叫船长。
江某宁供述说,当天他和张某群协助工人在右船舷工作,之后自己去船尾时,看到三副(李某振)在二氧化碳间里面喊“叫船长”,不过江某宁认为不是朝着他喊的,船上也经常有人叫船长,自己就没理会。
办案人员介绍,海运集团相关规定明确:险情是指如果逐步发展会造成事故的情况,所有人员均有上报险情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内所有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风险都有报告的义务。
江某宁此时应当立即报告船长,且李某振第一次求助时距离二氧化碳气体释放时间间隔达11分钟。
而据船长郑某云供述以及监控视频证实,从二氧化碳间到船长室仅需2分钟左右的时间,因船长室配备有全船广播设备,张某群、江某宁中任何一人如果及时上报险情,足以避免事故伤亡。
“眼前是白色的一片,我就赶紧推开技工室门往甲板上面跑,我当时反映速度特别快,跑了约五六秒钟,跑到锅炉层时就昏倒了。” 证人夏某某回忆,“醒来的时候已经躺在甲板上了。然后我就起来把机舱的风机打开,把二氧化碳吹走,然后下去搜救同事了。”事故发生时,夏某某正在机舱底层干活,准备到机舱四层的时候听到警报声,不到一两秒钟,二氧化碳就释放了。
机舱机工李某飞证实,当天下午,他正在机舱第三层主机层拿扳手,这样一个时间段二氧化碳就发生了泄漏,就是从他所在的第三层主机层开始泄漏的,泄漏之后几十秒钟,自己就昏迷了,当清醒过来时,人已经被搀扶到甲板上,嘴唇、舌头受了伤。
证人丰某明证实,当天下午3点左右,他和以前一样在船舱里收拾卫生,突然二氧化碳释放了,听到警报声响。“二氧化碳释放后,整个机舱里什么都看不清了,然后我就凭记忆沿着楼梯往出口方向走,走到快一层锅炉处时,还是昏倒了,迷迷糊糊感觉有东西把我吊出去,后来在甲板上有人跟我做了人工呼气,我才慢慢清醒了过来,后来被送到了医院。”
事发当天,轮船二副李某佃也看到机舱上方的烟囱有白烟冒出。“第一反应以为机舱下面着火了,就顺着楼梯下去准备救火。下来后,看到许多工人都朝机舱那边跑,我听到有人说二氧化碳泄漏了,就走到二氧化碳间门口去看了一下,看到前面一排的二氧化碳钢瓶上都结了白霜。”
船长郑某云供述,事发时他正在生活区的房间,突然听到警报声就赶紧跑出房间,跑的时候顺手提了一个灭火器。“到了固体二氧化碳间,看见李某振站在门口,很慌张的样子。”这时候,郑某云听见有人在喊“机舱”“救人”之类的呼喊,以为机舱着火了,就急忙奔向机舱,看到机舱下层有人抽搐挣扎,自己赶紧施救。
“我看见人都晕倒了,很多烟雾状的气体在往下堆积,这正是二氧化碳气体泄漏的现象,我联想三副(李某振)正在固体二氧化碳间,所以我明白是二氧化碳泄漏发生意外事故了。”船长郑某云供述中承认,当初微信通知三副自己去二氧化碳间抄铭牌时,没有叮嘱其应该两个人一起进入,也没有叮嘱注意事项。
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李某振违反福建海运集团《二氧化碳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单人进舱作业并误碰二氧化碳气瓶导致漏气,违反《应急救援、撤离程序》规定,没有立即通知船长和疏散机舱内人员,并在不具有操作资质的情况下拆卸驱动管路,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被告人陈某锋违反《船舶救生消防设施检验合作协议》以及《二氧化碳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确定试航日期的情况下没有将二氧化碳气瓶与总管路断开,并在明知李某振不具有操作资质、不了解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指挥李某振对该装置的驱动管路进行拆卸,导致事故发生。
被告人潘某雄是“金海翔”号货轮在荣成市西霞口修船有限公司厂修期间的驻厂代表,被告人郑某云是“金海翔”号货轮的船长,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且潘某雄违反《修船安全环保协议书》规定,派人进入二氧化碳间作业前没有通知西霞口船厂修船,郑某云违反了《封闭空间作业须知》,派人进入二氧化碳间作业前不进行动态风险评估,也没有通知驾驶台、机舱和控制中心,导致厂方对李某振进入二氧化碳间作业毫不知情,大量修船人员在机舱内滞留,因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被告人江某宁、张某群作为“金海翔”号货轮的水手长和水手,应当遵守《不符合、事故和险情报告分析程序》规定,及时上报险情和安全风险隐患。根据李某振供述以及监控录像,李某振多次向江某宁、张某群求助,二人如果及时上报险情足以避免事故发生。但是江某宁、张某群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对险情置之不理不作为,应当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六名被告人系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在客观方面,各被告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在法庭教育中,公诉人指出,这场事故是非常令人惋惜的,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泄漏的确非常罕见,气体的释放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如果本案任意一个被告履行了自己的责任,都能够尽可能的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恰恰因为所有人都轻视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危险性,每个环节的疏忽满足了气体泄漏的苛刻条件,导致了重大伤亡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