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操作规程 (2)docx

  ICS 03.220.40 CCS R 09 中 华 人 JT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行 业 标 准 JT/T XXXXX—XXXX 船舶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操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ship’s fixed carbon dioxide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 布 I JT/T XXXXX—XXXX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5 机器处所灭火操作 3 6 货物处所灭火操作 3 7 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灭火操作 4 8 检查时意外释放应急操作 4 9 设备日常检查维护 5 10 培训与演习 5 附录 A(资料性) 不适用固定式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扑救的失火货物清单 6 附录 B(资料性)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日常维护与检查 7 II JT/T XXXXX—XXXX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山东海事局、青岛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中国船级社实 业有限公司、青岛荣航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宫玉广、鲍君忠、段爱斌、李中、董永杰、孙星、戴树龙、张修东、赵进广、 季向赟、周伟、张志德、韩坤良、刘杰。 1 JT/T XXXXX—XXXX 船舶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日常管理和灭火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包括一般要求、机 器处所灭火操作、货物处所灭火操作、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灭火操作、检查时意外释放应急操作、系统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培训与演习。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籍海船上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4396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16669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7566 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 GB 1957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T 29128 船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通用要求 GB 40555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技术方面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low-pressure carbon d ioxide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二氧化碳灭火剂在-20℃~-18℃低温条件下储存的灭火系统。 3.2 机器处所 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保护的船上机器舱室。 3.3 货物处所 cargo spaces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保护的船上装载货物的舱室。 注:货物处所不包括车辆舱室和滚装舱室。 3.4 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 vehicle spaces and ro-ro spaces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保护的船上闭式车辆舱室和闭式滚装舱室。 4 一般要求 4.1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应满足 GB 4396、GB 16669、GB 19572、GB/T 29128 及我国海船 法定检验的有关要求。 4.2 火灾应急预案中的船员消防部署应符合 GB 17566 的相关规定,机器处所的消防应急程序应符合 GB 40555 的相关规定。 2 JT/T XXXXX—XXXX 4.3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操作说明、维护保养计划、 气体意外释放时应急措施。 4.4 火灾应急预案中应指定至少一名管理级船员负责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灭火操作,并指定其 替代人员。 4.5 二氧化碳间内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包括但不限于: a)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示意图、操作说明及国际海事组织的 IMO 消防标识应清晰完整; b) 应列明各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需释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及货物处所按不同载货状况需释放的 二氧化碳数量; c) 与驾驶台、消防控制站、机舱集控室的直接通信应保持畅通; d) 照明和通风装置应保持状态良好; e) 不应作为储存物品间存放其他物品; f) 舱壁上的隔热材料应完整无脱落; g) 入门锁的钥匙应便于船员快速获取; h) 人员进入前,通风和空气质量应按照 GB 16993 进入封闭处所的规定做相关操作,确认安全后方 可进入。 4.6 消防检验服务人员检修和测试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其部件时,安全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工作之前,与船方沟通安全操作事项,并有书面的安全告知书; b) 根据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的方法,整个工作过程中由高级船员进行安全监督; c) 检修前,通知船上所有与之有关人员,并保持实时通信联系,受影响舱室内的人员做好应急 准备,保持撤离路线畅通、备有紧急逃生呼吸器; d) 采取防止二氧化碳意外释放的安全措施,如安全警示牌、拆开引导管路、盲断分配阀等; e) 工作完成后,系统回到正常状态状态,并验证所有释放控制装置处于适当位置并与正确的控制阀 连接、所有压力开关联锁装置复位、所有截止阀处于关闭位置。 4.7 所有二氧化碳遥控施放箱上应注明“未经船长或轮机长许可任何人不得打开此箱” ,开启钥匙应 置于箱体附近有玻璃罩的盒内,遥控释放操作说明应保持清晰完整。 4.8 值班船员应监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制冷装置运转情况、警报装置状态,在制冷装置失去动 力或其操作失效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4.9 现场施放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时,操作人员应采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一经发现气瓶或 管系发生气体泄漏时,应立即离开现场。 4.10 二氧化碳注入被保护处所的时间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 2min 内向被保护的机器处所注入船上为该处所所备二氧化碳数量的 85%; b) 在 10min 内向被保护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注入船上为该处所所备二氧化碳数量的至少三分之 二; c) 在 10min 内向被保护的集装箱、普通货物处所注入 4.10 规定的二氧化碳气体首次释放量; d) 在 20min 内向被保护的固体散货处所注入 4.10 规定的二氧化碳气体首次释放量。 4.11 根据货物处所内装载货物的容积所占舱容比例确定该舱室所需的二氧化碳气体总量的释放比例, 并根据火情和二氧化碳剩余量,按一定的时间间隔选择多次释放,维持货物处所内的二氧化碳浓度。首 次释放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货物占比四分之三及以上时,释放二氧化碳总量的三分之一; b) 当货物占比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时,释放二氧化碳总量的三分之二; c) 当货物占比二分之一以下时,释放全部二氧化碳总量。 4.12 在火灾扑救使用或意外释放后,应检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的二氧化碳气瓶或低压二氧化碳 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储存柜存量状况,并应在离港前重新充装。 3 JT/T XXXXX—XXXX 5 机器处所灭火操作 5.1 当机器处所的火势威胁到现场船员人身安全或没办法使用机器处所内的消防设施有效扑救时,船长 应启用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2 释放二氧化碳前,应向失火的机器处所内发出至少 20s预释放警报,停止通风机,关闭有关燃油、 滑油速闭阀、通风口、门、天窗、防火闸、应急逃生孔及其他开口。启动应急发电机,开启应急消防泵, 使用消防水对机器处所外围进行冷却,防止火灾向外蔓延。 5.3 现场指挥人员应清点人数,并确认所有人员已安全撤离,若有人员被困,应采取营救被困人员行 动,确认 5.2 中相关的操作完成情况,并报告船长。 5.4 指定的船员接到船长释放命令后,应按本船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施放操作说明通过施放装置 将二氧化碳施放到失火的机器处所内。 5.5 采用遥控施放方式时,现场指挥人员应派船员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二氧化碳间,通过查看气瓶瓶 头阀开启状态或瓶体结露、结霜情况判别气瓶是否开启。若有气瓶开启失效,应采取手动施放。 5.6 应检查机器处所外部的通风口、门和开口等处的封闭情况。如封闭不严,应采取减少二氧化碳和 烟雾溢出的措施。 5.7 应从外部观测机器处所溢出烟雾量、颜色、浓度,使用红外线测量舱壁温度的变化等,评判火灾 发展状况,并保持一定的封舱灭火时间。若溢出烟雾量不断减少、舱壁温度不断降低且长时间接近其他 舱壁表面的温度,可认为火势被控制住。 5.8 火势被控制后,探火人员进入机器处所前,应评估机器处所内的安全状况,评估要素包括处所内 余火情况、可燃气体浓度、烟气浓度、温度等。 5.9 探火人员应两人一组,佩戴消防员装备,选择安全的入口进入机器处所。进入前,应采取防止回 燃措施;进入后应进行探火、测爆。 5.10 在排除火灾复燃和爆炸风险后,现场指挥人员应组织船员打开通风口,开启风机排烟及通风,按 GB 16993 的要求做检测。确认符合人员进入条件后,人员方可进入机器处所内进行检查与清理工作。 5.11 在海上,若机器处所内火灾可能威胁到船上人员安全时,应请求外界救助和立即做好弃船准备工 作;若火灾扑救不成功,应撤离船上所有人员。 6 货物处所灭火操作 6.1 按火灾应急预案,船长决定启用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前,应查清货物处所内的货物特性,判 断其是否能用二氧化碳灭火剂扑救。不适于用二氧化碳灭火的货物见附录 A。 6.2 封舱时应关闭该货物处所的所有通风口、进出口、防火闸等空气入口,并使用消防水对货舱外围 进行冷却。释放二氧化碳前,所有灭火人员应撤离现场,并清点人数。 6.3 释放二氧化碳命令下达后,指定的人员应开启通往失火货物处所管系上的阀门或气控阀门。如安 装有抽烟式火灾探测器,应先将三通阀转换到二氧化碳释放位置。 6.4 按照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操作程序和舱内所载货物容量,应施放相应的二氧化碳数量。释放 后,应检查其管路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应立即撤离漏损处附近的人员,并防止二氧化碳气体通过居 住区的通风系统、人员通道进入居住区。 6.5 应检查舱盖及货舱其他开口等处封闭状况,如有封闭不严之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保持一 定的封舱灭火时间。 6.6 在初次释放二氧化碳灭火剂后,应评估灭火效果,如火势、烟雾状况、舱盖和甲板的温度等情况, 决定分次注入剩余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数量。如火势无法控制并威胁到船员人身安全,船长应组织船员做 好撤离的准备。 4 JT/T XXXXX—XXXX 6.7 船长应组织船员观测甲板和舱盖表面的温度及烟雾变化情况来判断火势,若其表面的温度持续下 降,长时间接近周围大气温度,可认为火势已被控制或熄灭。 6.8 航行中的船舶在货舱释放二氧化碳灭火剂后应驶往就近有扑救船舶火灾能力的港口,到港之前不 应打开处于封舱货物处所的舱盖和其他开口, 以防止复燃。 6.9 港内船舶应在主管部门和消防力量统一组织下展开扑救,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可从岸基调集二氧 化碳灭火剂分次注入货物处所。 6.10 在货物处所内火势被控制后开舱前,应评估进入安全状况,应测爆、测温、测有毒气体浓度,确 认其数值在安全范围内方可开舱,若其数值在不安全范围内,应采用安全通风和安全防护措施排出舱内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至安全范围内。探火人员进舱探火时应穿戴消防员装备,并采取防止回燃措施。 6.11 确认舱内火灾熄灭后,应按 GB 16993 的要求进行仔细的检测,做好检查与清理工作及防止复燃措施。 7 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灭火操作 7.1 船长应查清起火货物的特性并确定合适的扑救方法,包括询问失火车辆的司机及其货物的发货人。 7.2 船长应根据火场情况,按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用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7.3 释放预施放警报时,应通过对讲机、公共广播、警铃等方式通知处于封舱处所人员进行撤离。人 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处所后,应清点人数。 7.4 应由指定的船员关闭失火处所的通风机、通风孔道、防火闸、风筒和通道的防火门等,切断有关 电源和汽车舱各部位液压系统。 7.5 由指定的船员按照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释放操作程序向失火处所内释放二氧化碳。释放后, 应检查舱室密封情况。 7.6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释放二氧化碳灭火时,应立即启动安全返港预案,返回就近港口。到港 前不应打开通往失火处所的舱门和通风。 7.7 滚装客船应做好旅客安抚和安全疏散工作,船舶返港后应立即组织旅客有序撤离船舶。 7.8 船长应向港口消防力量提供已探明的火灾部位、火灾的种类及火势,提供火场内部、船舶防火控 制图、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等信息,并组织船员协助消防救援行动。 7.9 根据火场情况,可调集岸基二氧化碳灭火剂,通过船舶的二氧化碳通岸应急接口 (或其他应急接 口) 与岸上二氧化碳槽罐车快速对接向失火场所补充二氧化碳灭火剂。 7.10 经过充足时间的封舱且判定火势已控制住后,应做好现场应急保障措施,组织探火人员进入火场 内部进行探火、测温和测爆。 7.11 根据探火情况,经专家安全评估排除火灾复燃和爆炸风险后方可开舱,进行火灾现场检查与清理 工作。 8 检查时意外释放应急操作 8.1 因误操作导致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中气瓶意外气体释放时,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操作: a) 关闭能用手动方式关闭的二氧化碳钢瓶瓶头阀; b) 报告船长,通知受保护处所的人员立即撤离,并启动船上应急程序; c) 检查分配阀箱上的施放阀是否已开启。若此阀已开启,立即关闭,经船长许可后,开启通往 经确认无人的货物处所管路上的施放阀,释放泄漏气体;若此阀未开启,检查二氧化碳间管 路和接头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立即撤离。经评估安全后,穿戴空气呼吸器进入二氧化碳 间,开启通往无人货舱管路上的施放阀,将泄漏气体安全地排入货物处所。 5 JT/T XXXXX—XXXX 8.2 被保护处所内人员听到撤离指令后,应快速撤离所受影响的舱室。若二氧化碳已释放至被保护处 所内,应穿戴紧急逃生呼吸器撤离。 8.3 应清点好船上所有人员,确认人员安全。 8.4 如有人员被困,应立即按照 GB 16993 规定及船上进入封闭舱室应急程序进行部署和操作,救出受 困人员,并采取急救和护理。 9 设备日常检查维护 9.1 船舶应按照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制造商的指导文件编制本船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 保养计划,保持该系统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9.2 维护保养计划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护和检查的程序和指南; b) 定期维护和检查系统中各设备的时间表; c) 按制造商的建议列明备件清单; d) 检查和维护的记录,包括为保持系统处于可操作状态而采取的纠正措施。 9.3 系统设备检查和维护的时间表和维修保养内容见附录 B。 10 培训与演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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