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等查验能够超越12个月

  海安会第72届会议审议了经批改的SOLASCIII/R20.8, CIII/R20.9和CIV/R15.9以及有关查验与发证协调体系(HSSC)关于CI/R8和CI/R9所要求的气胀救生筏、静水压力开释器、海上撒离体系、救助艇和卫星示位标(EPIRB)的查验距离期,分别由上述条约相关条款要求,距离期应不超越12个月。

  在此期间,上述设备分别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和货船无线电证书SR的每个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经过年度或定期查验,即最大距离期18个月。

  海安会注意到,SOLAS CIII和CIV相应条款和CI/R8和CI/R9有关查验距离期的规则之间有着不同,给船只运营人和主管机关施行HSSC形成不方便和费事。海安会也注意到,SOLAS条约1988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收效,而HSSC于1999年11月经过。

  海安会为施行HSSC本着简化查验要求,减轻主管机关、船只运营者及船员的担负,作出决定:船旗国施行HSSC中,虽然在经船只救生设备和无线电设备查验距离期批改的上述不超越12个月的规则,仍可与HSSC年度查验、定期查验和换新查验的规则共同。

  海安会要求成员国政府在施行船只相关查验,以及对施行HSSC国家的船只进行港口国查看时使用上述规则。(上述要求出自MSC/Circ.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