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无线电设备查验测验距离时间可超越12个月

  海安会第72届会议审议了经批改的SOLAS条约第III章第20.8条、20.9条和第IV章第15.9条,要求的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海上撒离体系、充气式救助艇、静水压力开释器和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的查验距离期应不超越12个月。

  查验与发证协调体系(简称HSSC)关于SOLAS条约第I章第8条和第9条要求,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和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的每个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经过年度或定期查验,即年检或准时进行查看最大距离期理论上是18个月。

  海安会注意到,SOLAS第III章和第IV章相应条款对救生、无线电设备查验距离期不允许超出12个月,与第I章第8和9条关于SE和SR证书查验距离期不允许超出18个月的规则之间有不同,给船只运营人和主管机关施行HSSC形成不方便和费事。

  海安会也注意到,SOLAS条约1988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收效,而HSSC于1999年11月经过。

  海安会为HSSC的顺畅施行,本着简化查验,及减轻主管机关、船只运营者及船员的担负,发布了MSC/Circ.955号通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船旗国施行HSSC中,虽然在经船只救生和无线电设备查验距离期要求不超越12个月的规则,但其仍可与HSSC中规则的年度查验、定期查验和换证书查验的周期保持一致。即:救生设备(救生筏、静水压力开释器、充气式救助艇等)和无线电设备(EPIRB等)的检测,能结合船只SE/SR证书年度或定期查验一同做。即虽然规则距离期不行超越12个月,但在实在的操作时其距离期能够超越12个月。

  海安会要求成员国政府在施行船只相关查验,以及港口国查看时,使用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