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港口和航运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船舶总体安全状况得到了广泛改善,但与此同时随着船舶大型化、船况老龄化、以及新兴化电动汽车运输等产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船舶的火灾风险慢慢的受到关注,近些年发生的几起船舶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都是触目惊心。因此对于绝大部分时间处于海上航行状态的船舶,相比陆地设施而言更多情况下需要依靠自身力量获得自救。此种状况下,船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在对抗火灾风险上就显得很关键。
根据国内法规对于机炉舱(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和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液货泵舱、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的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提炼出需要装备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船舶处所如下:
2.500总吨及以上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的机炉舱;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的每一液货泵舱;
4.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货物处所,任何从事载运危险货物的货船的装货处所;(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如果专门用于装运矿砂、煤、谷物、未干透的木材和不燃货物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则可以免除)
5.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甲板面积为4m2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
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是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一种,是保护机舱、货舱、分油机房等处所的灭火设备,该系统一般由二氧化碳气体储存系统与释放系统两大部分所组成,最重要的包含CO2储气瓶、启动气瓶、瓶头阀、释放阀、吹通阀、遥控释放站(箱)、释放管路、喷嘴、释放报警单元等部件。
该系统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将灭火剂CO2加压成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制的耐压钢瓶中。当船舶相应舱室发生火灾后,经过控制站释放后由管道传送到指定舱室,排除周围空气,降低燃烧所需要的氧气,进而达到灭火作用。同时,高压液态二氧化碳汽化过程中也会吸收大量环境热量,降低环境和温度,抑制火灾蔓延,为灭火和人员逃生争取宝贵时间。
固定式CO2统的释放流程是接到机舱处所起火报警后,首先切断起火封闭处所的通风通道、油管油路,再通过遥控释放总站触发释放开关,先后打开指定通道和驱动气瓶。驱动瓶组的控制气体推动小气缸内的阀芯将手柄快速弹开,进而打开瓶头阀的自锁装置,CO2气瓶内CO2气体顶开瓶头阀阀芯,开启瓶头阀,二氧化碳通过虹吸管从瓶头阀出口施放至CO2总管,再通过管道输送后经喷嘴释放至指定舱室。
对于2008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CO2间不强制要求设置机械通风;对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若无法从开敞甲板进入,则CO2间必须配备有效的机械通风设施,如CO2间可以直接从开敞甲板进入,则也不强制要求设置机械通风。机械通风一般设置应设置为下部机械抽风,上部自然进风,或者上部机械送风,下部自然排风(海08修/4篇/2-2章1.4.1)。
CO2气瓶应为高压无缝钢瓶,设计压力为15MPa,有40L和68L两种容积规格,每一个气瓶均应有合格证,每个钢瓶均应适度充装,瓶体上应有清晰的气瓶容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试验压力、容器重量、壁厚、出厂日期、检验试验日期、检验标记和出厂编号等永久性标识(海20/4篇/2-2章1.4.2)。
保护货物处所的可用CO2存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货处所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保护机器处所的CO2存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为被保护的最大机械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或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的包括顶棚在内的总容积的35%两者中的较大者,小于2000 总吨的货船,上述两个要求可分别减至35%与30%;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安全隔开,应视作一个处所(海20/4篇/2-2章1.4.2)。若要求灭火剂的剂量能保护多个处所,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存量应满足其中需要量最大的处所的需要或机器处所需要量中的较大值。且该系统应设置常闭控制阀,通过这一些阀门将灭火剂直接释放到适当的处所。未采用至少A-0级分隔且未设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相邻处所应视为同一处所(海20/4篇/2-2章1.4.1)。
CO2瓶头阀应由锻造青铜或强度及耐腐性高于其它金属材料制造成,瓶头阀应有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安全膜片或其它认可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时自行破裂。瓶头阀应连接一根直径为10-12mm的钢质虹吸管并伸至接近容器底部10-15mm处(海20/4篇/2-2章1.4.2)。
根据瓶头阀的设计释放原理,压块+阀杆式瓶头阀(UNITOR瓶头阀)需要拔除安全销,否则气动和手动都没办法完成气瓶的启动;
阀盘+弹簧式瓶头阀(NK瓶头阀)或水平破膜式瓶头阀或垂直破膜式瓶头阀(KAWASAKI瓶头阀)不需要拔除安全销,也可完成气动启动,因此安全销(安全扣)平时应插上,以免人员手动误操作释放CO2。
1996年5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以及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CO2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需要设置在控制箱内(海95修/11篇/1篇1.7.2,海11/4篇/2-2章1.4.2)。1996年5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以及199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建造的船舶,CO2灭火系统的两套控制装置没有强制要求。
另外,用于保护滚装处所、装有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控制器要安设控制箱。对于保护货舱及通常无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处所的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没有强制要求(海20/4篇/2-2章1.4.2)。
201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不应将CO2的释放与机舱的风油切断设置连锁,应按照建造规范与入级规范的要求执行。但在CO2注入机舱之前确实必须切断机舱的风油,可在CO2间或消防控制站设置风油切断按钮作为紧急切断使用。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安装的施放前报警与风油切断连锁,应加大管理与培训,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年)》和《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018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2章9.3.4)
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后国内航行海船,开启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系统按照一定顺序操作。首先,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然后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海11/4篇/2-2章1.4.2)。即必须先打开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阀门,再打开CO2钢瓶瓶头阀。释放控制箱的释放方式应采取硬件联锁方式,保证以法规要求的顺序操作,如不采用联锁方式设计的,则要标明操纵杠的操纵先后顺序。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船舶,虽无此硬性要求,但建议船舶也按此顺序进行操作。
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CO2释放报警需要同时具有听觉和视觉报警,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仅需听觉报警。海11之后对听觉报警做出了特别的条件,听觉报警的设置应能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并且一定要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释放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CO2释放前的预报警时间长短应为人员撤离CO2保护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无论如何在CO2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秒(海11/海20/4篇/2-2章1.4.1)。
7.CO2间的地板为A-60结构,但通过的管系要不要进行450mm的防火延伸;
13.CO2系统的CO2的钢瓶称重、管系吹通(气密实验、液压实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
17.CO2释放装置的钥匙是否放置在没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且该盒子应放在该箱附近明显处;
24.CO2系统的瓶头阀启动管系是否与释放阀启动管直接相连,是否能达到两套启动控制装置相互独立的要求;
26.CO2系统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是否安装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海16修改为1.5倍工作压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