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追刑责!“金海翔”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案开庭审理

  1月16日至17日,由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案,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调查审理,因违规作业开启船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致使大量二氧化碳瞬间释放进货船机舱内,造成现场修东西的人和船员10人中毒窒息死亡、19人受伤,该案件被认定为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包括船长在内的6人,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意见指出,李某振(“金海翔”号货轮三副)单人进舱作业并误碰二氧化碳气瓶导致漏气,没有立即通知船长和疏散机舱内人员,并在不具有操作资质的情况下拆卸驱动管路,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江苏省南通海鸥救生防护有限公司安检员陈某锋,在未确定试航日期的情况下没有将二氧化碳气瓶与总管路断开,并在明知李某振不具有操作资质、不了解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指挥李某振对该装置的驱动管路进行拆卸,导致事故发生。

  “金海翔”号货轮在荣成市西霞口修船有限公司厂修期间的驻厂代表潘某雄、“金海翔”号货轮的船长郑某云,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

  “金海翔”号货轮的水手长和水手江某宁、张某群,负有及时上报险情和安全风险隐患的责任。 但根据李某振供述以及监控录像,李某振多次向江某宁、张某群求助,但二人对险情置之不理不作为,应当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上述人员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 在客观方面,各被告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2019年5月17日,福建海运集团“金海翔”号轮船停靠山东西霞口修船厂做维修,计划修理22天。 5月25日16时,荣成市公安局接到“金海翔”号轮船船长郑某云的报警电线时许,该轮发生二氧化碳泄漏,导致机舱内多人中毒死亡。

  据了解,为给验船师提供数据,事发当天11时1分至11时30分左右,“金海翔”号轮船驻厂代表潘某雄联系船长郑某云,让其提供二氧化碳铭牌及钢瓶数量等信息,郑某云随即又通过微信安排轮船三副李某振,去查看二氧化碳间钢瓶铭牌等情况。

  接到上级指令后,事发当天14时42分,李某振独自一人到二氧化碳间查看钢瓶顶部铭牌,由于钢瓶过高,李某振脚踏钢瓶支架,手扳钢瓶顶部,攀附在钢瓶上进行查看。 在此过程中,李某振不慎触碰到瓶头阀的开启压柄,意外开启瓶头阀,导致钢瓶中的二氧化碳气体进入集流管并发出气体释放声响,李某振见状后欲将瓶头阀关闭,但因不了解瓶头阀结构,未能将其关闭。

  14时43分至15时06分,李某振两次与两天前进入金海翔轮对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来进行检测的江苏省南通海鸥救生防护有限公司安检员陈某锋微信通话联系,咨询处置措施。

  “他(陈某锋)在语音中告诉我铭牌在钢瓶的上面,我也找到了,就是刻上去的一些数字,但是我看不清楚,所以我踩着固定瓶子的角铁架,左手扶了一下瓶子旁边的东西,右手抓住瓶子上部瓶头阀,想爬上去记录这些数字,这样一个时间段把瓶头阀误开了。 ”李某振事后供述说。

  陈某锋当时通过手机告知李某振要用扳手将增压阀两个驱动管拆掉,将进入集流管的二氧化碳排出。 李某振在按照陈某锋的指导做相关操作过程中,因慌乱误抓了增压阀上的压柄,意外将增压阀打开,导致集流管内的二氧化碳进入驱动管路,瞬间将84个二氧化碳钢瓶的瓶头阀及通往机舱的总阀开启,导致大量二氧化碳排放至机舱。

  有关人员介绍,如果是正常启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有30秒声光报警。 但由于李某振非正常启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没有事先预警和对人员提前进行疏散,致使机舱内38名作业人员中毒窒息,8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人受伤(含6名施救人员)。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从走进二氧化碳间到事发,不到30分钟,李某振多次走出二氧化碳间,向在甲板上工作的水手长江某宁和水手张某群寻求帮助,让二人寻找船长,但他们二人都未理会。

  李某振供述称,在二氧化碳气瓶漏气后,自己多次让张某群去叫船长,并告诉张气瓶漏气的事实。 船上的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5月25日14时58分、15时02分、15时04分,李某振曾三次向张某群求助,让他赶紧叫船长。 在该时间段内,李某振也多次叫江某宁去叫船长。

  李某振认为,如果他们及时去找船长,能够尽可能的防止事故发生。 且李某振第一次求助时距离二氧化碳气体释放时间间隔达11分钟。

  而据船长郑某云供述以及监控视频证实,从二氧化碳间到船长室仅需2分钟左右的时间,因船长室配备有全船广播设备,张某群、江某宁中任何一人如果及时上报险情,足以避免事故伤亡。

  这一事故本不该发生,因为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气体的释放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如果该案任意一个被告履行了自己的责任,都能够尽可能的防止事故的发生。

  但是,恰恰因为所有人都轻视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危险性,每个环节的疏忽满足了气体泄漏的苛刻条件,导致了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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